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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案不是免责理由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史东(化名)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调解史东承担自己车辆30%的车损责任。史东在事故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由于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史东不服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既然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超过48小时报案的拒绝赔偿,史东自己没有受伤,完全有能力报案,没有在48小时内报案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第三,只有当没有及时通知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才能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绝赔偿,然而,本案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数额确定,所以,此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点评:
"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如果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是确定的,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保险法26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以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随时可以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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