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无证驾驶的理赔技巧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2009331日,黄某乘坐楚某驾驶的无牌自卸三轮汽车,行驶至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街与曲园路交叉路口时,与汪某驾驶的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黄某受伤,构成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无责任,汪某负主要责任,楚某负次要责任。皖S半挂牵引车,在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牵引车、挂车二份交强险。保险公司称:其所承保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而肇事车驾驶员汪某持有B2证,准驾不符,而黄其平在事故中所遭受的均为财产损失,依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61389.5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与汪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乘坐在楚某驾驶的机动车上的黄某造成人身损害,驾驶人均有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汪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黄某。随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对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的理解
一、按文义解释,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应是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应包括人身伤亡的损失
从法条之间的比较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均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开列明,显然两者概念不同。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关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和概念是相当明确的,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来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取得驾驶资质、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作特别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故对于财产损失不应做广义的解释,否则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三、对无证驾驶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只有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才属于无证驾驶,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没有年检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无证驾驶。
四、该条的立法本意应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五、如果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致害人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