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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死亡,不打官司成功索赔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余伟安律师
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死亡,不打官司成功索赔
 
近日,余伟安律师以不打官司的方式成功解决了一起修路未设警示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不利于死者家属一方的情形下,经过两个多月的鏖战,当事人最终拿到了远超过法律标准的赔偿款,表示非常满意。
【基本案情】2011////日晚21点左右,庄某之子欢欢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西安市某县公路某段,适逢该路段施工,由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庄某之子欢欢驾车摔倒在施工路段3.8M*5.8M坑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并调查认定,庄某之子欢欢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并未戴安全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公路施工方某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为设明显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庄某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某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在某县事故认定书做出前后,公路施工方某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态度消极,对庄某等死者家属表示仅能赔偿三五万元而已,而死者家属开始提出三十二万元,后表示让步要求赔偿二十八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处理】余伟安在交通事故认定做出前接受庄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故赔偿事宜。
首先,余伟安律师对庄某等可以主张的赔偿金进行了详细的核算和预测。经了解,欢欢二十出头,为家中独子,未婚,欢欢父亲庄某及母亲唐某都为下岗工人,年龄均未满50周岁,未丧失劳动能力,欢欢及父母均为城镇居民。按照法律规定,庄某等可以要求赔偿的基本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无法得到主张。根据陕西省有关赔偿标准,庄某等损失总金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1049.5元(备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20=313900元,丧葬费金额= 34299元/年÷12个月×6个月=17149.5元,两项之和为331049.5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庄某等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上限=庄某等损失总金额331049.5×40%=132419.8元。在这里要说明一点,由于欢欢是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如果本案在诉讼中能够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的话,那么按照西安法院系统的规定,一般能够得到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10000元。综合以上分析,庄某等可以主张的赔偿金总数约为142419.8元。而庄某等向某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为28万元。余伟安律师认为,虽然庄某等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律的规定,但并不为过,余律师表示同情和支持。因为欢欢为庄某家中独子,庄某夫妻晚年丧子,今后生活堪忧,这些问题都应该予以考虑。何况,修路未设警示致人死亡涉及安全事故责任,该路段之前发生多起类似事故但一直未引起重视。而且国家及陕西地方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详细,到底如何处理确实也有文章可做。最终,余律师决定替庄某等出面争取更多的赔偿。但鉴于二十八万元的要求较高走诉讼程序风险较大,于是决定尽量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此案,最终通过多次和谈为当事人讨要回二十八万元的赔偿款。
【经验总结】案件的成功在于余伟安律师的办案经验,在于每一个细节的把握,在于当事人与律师的密切配合,更在于律师和当事人内心共有的一份坚持和执着。有一些可以总结的经验可以和大家来分享:
一、充分利用信访渠道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谈。
余伟安律师陪同当事人先后找过安监局、县政府等多家机关,并多处调查取证,给对方施压。后来调查发现,由于对方为某县公路段下属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且与西安市某局机关有一定业务联系,于是重点施压方向及时调整,多重施压,点面结合。以这种施压的方式促成一次次谈判,而不是主动地联系对方,这样就避免了态势上的被动和弱势地位。每次和谈见面,都是对方公路公司提出并安排见面场所,我方在气势上一直占据上风。
二、律师机动进退,取胜于谈判桌之外。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开始对方公路公司采取了无赖的谈判方式,多个能说会道的工作人员采取硬软兼施的谈话方式试图说服庄某等人接受三至五万元的赔偿款,庄某等死者家属一段时间非常的悲观,无所适从。经余律师耐心劝导和安慰,鼓励庄某等鉴定信念,并按照余律师的谈判策略操作,那就是在对方未请律师的情况下我方拒绝任何谈判。在对方公路公司约见的几次谈判中,余律师陪同庄某等人出面均未见对方律师,于是当即中止谈判,表示对对方的不诚态度不能认可,并严厉表示拒绝再次见面。随后立即通过信访渠道再次促成见面和谈。反反复复,直至对方公路公司聘请律师出面和谈。经过这样的折腾,对方律师第一次出面后基本能够做到言之有理,谈之依法,相对有诚意并相对坚定的表示愿意赔偿十二万元至十三万元左右,同时也表示愿意为庄某等再适当争取一点赔偿。这样,我方终于在争取赔偿的道路上取得了实质的突破。但通过和对方律师面谈后,余律师同时认为如果再以律师的角度去谈判很难再取得更大的突破,于是大胆决策:余律师今后退出谈判桌,幕后策划来争取新的突破。此后,余伟安律师再未出现在谈判桌上。在第三天对方律师打来电话后,余律师当场表示庄某等已不再聘请余律师而另求其他途径解决。随后余律师立即和庄某等人分工协作前往不同的信访部门,把“余律师不再受聘”的信息传达给了对方。当然,同时传达和强化了一个信息给对方,那就是庄某等人已经有其他更好的手段来对付公路公司。虚虚实实的进攻,对方公路公司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方产生了更多的顾虑和担心。再次见面后,庄某等人按照余律师的指导,完全跳出对方公路公司律师设置的框架来谈判,对方律师无所适从。随后,对方公路公司的律师被真正的解聘,公路公司在给我方的赔偿数额上也有了很大突破,表示可以赔偿二十万元。当这个数字出现后,我们对二十八万元的赔偿款充满了信心。
三、认清形势,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在充分的调查了解后,余伟安律师很清楚得认识到对方公路公司所处的境地:受制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事故是否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很早就清楚地意识到诉讼不是上策,诉讼从某种角度讲是给地方解困减压,而通过信访施压促成和谈才是我们的首选。一旦认准,就要坚持,坚持到对方不能坚持的时候就是我们的胜利。通过坚持,对方从原来的三万元赔偿数提高到十五万,而当对方公路公司表示可以赔偿二十万元的时候,我们开始相信对方已经不能再坚持多久了,再多赔偿几万元也绝对不是问题。而实践证明,我们的预测是准确的。当最后一次双方见面的时候,对方代表不是公路公司的人,而是县公路段的负责人,很直接的说明了力求快速解决此事的想法,很爽快的答应了庄某等人二十八万元的赔偿要求,当场签订协议并兑现赔偿款。一个修路未设警示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经办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部分案件信息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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