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李老汉因车祸不幸离世。李老汉育有子女五人,长子李大、次子李二(已于2003年去世,有子李强、女李红)、三子李三、长女李四(已于1993年去世,有子小周)、次女李五。李老汉死后,肇事者与李大、李三达成调解协议,共支付7万元死亡赔偿金。
李老汉生前一直跟着李大、李三生活,日常起居多由他们照顾。事故发生后,李大、李三主动承担起与肇事者协调、为其父办理丧葬等事宜,同时又为先亡故的母亲及亡父造坟、立碑等,共花费4万余元,其中丧葬费约1.5万元。
不过,李老汉的孙子李强、孙女李红、外孙小周、女儿李五因不满李大、李三两人把赔偿金“独吞”,随后将两人告上法庭。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李三所用的4万余元中,用于丧葬的只有1.5万元,剩下的5.5万元现金,应作为遗产分配给死者家属。
因不满判决,李大、李三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存在代位继承。因此,李老汉的孙子李强、孙女李红、外孙小周不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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