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物业公司擅自撤离,法院判令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110网律师
物业公司擅自撤离,法院判令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王某20064月与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位于西长安街南侧,总价款人民币560万元的高档公寓一套。同时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按每平米8.3元一次性收取收取一年物业费,合计人民币29079.22元。
2006
9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终止协议书》,擅自撤离,完全停止物业服务。
2006
12月王静(化名)委托我毕文强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用的第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规模较大,有着外资背景。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即和公寓内业主签订了服务合同,同时收取足额物业管理费。但是双方合同仅仅履行了5个月,物业公司擅自撤离小区。
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这三方之间存在2个合同关系:一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二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各自独立。
单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终止协议书》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无可厚非。但物业公司还与业主王静(化名)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王静(化名)支付了物业服务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物业公司在准备撤离之前并未与业主进行任何的沟通和协商,对已收取的全年物业费也并未给出相关解释,完全忽视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单方面撤离,停止物业服务,这种情形实属根本违约。
【律师解惑】
在承办的众多社区物业纠纷案件中,多是前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导致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议更换物业公司而产生的相关纠纷,或是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后,服务质量低下,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导致的纠纷。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完全拒绝提供服务,根本违约。这种情况的出现,明显可以看出,处在强势地位的物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判若两人,依仗所谓的行业规则和陈旧的服务意识,轻视合同向对方。
本案原告王静(化名)提供的证据相对全面。对于证据不足的部分,则通过律师函与被告方进行了多次交涉,迫使对方在交涉过程中对相关事实做出了承认,弥补了证据不足所存在的缺陷。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本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物业公司虽然目前处于强势地位,然而在法律面前它却并无特权可言。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业主在入住小区后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物业公司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告示、通知、物业费用交纳凭证等。证据越细越好,往往一些不起眼的证据会在诉讼过程中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做好以上工作后,在遇到物业公司单方违约的风险时,即可从容面对,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不多而宝贵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物业公司,过去那种物业公司一言堂的时代即将要过去,如不积极的改变自己陈旧的服务意识,抛弃过去那种老大思维,那么受诉的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