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法律、监管与市场(上)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摘要】市场有效率,也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同时也发生监管失灵。美国、欧盟和OECD颁布和发布监管影响分析指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建立中央层面的集中审核和协调的监管监管者机构,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绩效。因此,市场经济不是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也不是政府监管多或者监管少的问题,而是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用什么方法监管和如何衡量监管绩效的问题。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这既是国会—总统(首相、总理、秘书长)—部长(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结构是否制衡和妥协的问题,又是颁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总统、首相、总理的行政命令)—规章的法律层级是否合法与有效的问题,核心是处理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关系。
【关键词】监管影响评估;经济社会环境;成本—收益分析;集中审核机构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法律能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公正和环境清洁吗?市场有效率,但也存在市场失灵,通过政府监管就能维护市场秩序吗?

  奥巴马面对美国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发出了这样的疑问。白宫与国会参众两院几经辩论,众多利益集团的参与,国会相继通过了经济刺激法案、医保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与此同时,奥巴马从2009年1月30日提出改革监管七点建议,供大家讨论,在收到184封意见反馈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8日签署了13536号行政命令,旨在制定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规章,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监管质量。

  欧盟面对冰岛债务危机、希腊债务危机和成员国整体经济下滑、财政赤字和失业率上升,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面临经济稳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更复杂。尽管有不同意见,但欧盟委员会仍于2009年1月通过了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监管影响评估指引,2010年10月通过了更好的监管建议案,以提高欧盟和成员国的监管水平。

  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以其组织性质的独特性、超然性和战略性,调研、分析和审视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性质和应对措施,提出供成员国政府参考的意见,先后发布了2008年OECD监管影响分析指引、2009年OECD监管影响分析—政策一致性工具,并于2010年12月提出了了监管改革草案。

  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与经济转型,融入全球化,2007年突然面对外部金融危机,GDP下降了4%,上千万人失业(主要是农民工),十几万家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沿海城市小企业为主)。中国以其国情特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以应对金融危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0年4月主持召开“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16个地方人大法工委分别介绍了评估地方性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对象、程序和方法,期许达到经济稳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之目的。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的反应又如何呢?

  美国法学学者有的从三权分立的视角、有的从市场与政府监管的视角、有的从美国金融体制的视角、还有的从理论—法律(政策)—实践的作用机制滞后的视角,探讨这次金融危机的种种问题。欧盟法学学者从欧盟条约、欧盟二级法律以及欧盟成员国法律的对应关系,辨析了欧盟出现问题的因果关系以及应对措施。OECD举办了各种会议,探讨美国的金融危机和欧盟的债务以及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法律和监管的有效性以及监管影响评估方法。中国法学学者以其超然态度,讨论着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中的规范性问题,少有关于金融危机和经济转型引起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论述(以《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2008-2010年发表的文章为例)。笔者综合具有影响性和一致性的观点,可以看到理论的一些基本共识。

  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法律,虽然规则的细致性不同,但都是以制度为框架,行政系统必须制定详细的行政法规、规章、措施,使法律可操作、可执行和可实施。因此,授权立法或者委托立法是法律的基本模式,行政系统既是上位法的执法主体,也是下位法的立法主体。理论上将这种模式称之为监管型国家(regulatory state)、监管型国家的集中监督(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总统式的行政管理(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presidential control of regulatory agency decisionmaking)、成本—收益国家(cost-benefit state)和行政型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根据理论的基本观点,本文概括为监管型国家或者监管型政府。于是,又会提出一个问题,监管是政府之手对市场看不见的手,政府监管干扰市场秩序,降低市场效率,产生监管俘获,利益集团垄断市场资源,降低社会福利。因此,既有市场失灵,又有监管失灵。如何治理监管失灵,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制度程序、制度方法监管监管者?其目的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减少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

  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本文所说的监管是政府基于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效率。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不是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也不是政府监管多或者监管少的问题,而是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用什么方法监管、监管是否有效率和如何衡量监管绩效的问题。简言之,关键是探索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关系,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实体性问题,也是法律法规的程序性问题。

  本文以下结构是这样安排的:首先,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梳理监管理论的发展轨迹,主要评析成本-收益理论对监管型政府的解释力。其次,分析美国、欧盟和OECD监管影响分析的制度框架,解释监管影响分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程序和方法。最后得出结论,本文认为,建立监管影响评估机制,分析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只有在监管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的约束下,政府才可以监管。此时,法律、监管与市场处于良性互动中。

  一、理论综述与评析

  (一)监管的部门利益理论

  监管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谁来监管、监管什么、谁受益和谁受损。监管“俘获”的观点,阐述了产业集团受益,而政治家和行政官员被产业集团俘获的观点[1](P.3)。监管“过桥收费”的看法,观察到监管“俘获”理论的不足,认为政治家和行政官员受益,而产业集团受损,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实际政治权力的分配并非如此简单,更多的是寻求各方政治力量的平衡[2](P.211-240)。“铁三角”联盟解释进一步拓展了前述两种观点,把产业集团、政治家和行政官员融为一个各方都受益的整体,从而达到一种监管制度的平衡,对监管制度和现实问题更有解释力。“旋转门”现象则是对稳定的“铁三角”联盟形成影响的一种未来透视或洞察,即产业集团、政治家和行政官员各方未来也受益。监管的部门利益理论深入地揭示了监管为少数人谋求利益的过程,旨在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最终演化成一种政治与经济交易的低效率制度或者无效率制度,仅仅保障了利益集团的利益。

  监管的部门利益理论并没有解释和回答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在宪法三权分立制衡框架下,市场经济中,政府以法律为支柱、社会以契约意识为纽带、个人与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以合同形式为基础,通过诉讼和法院裁决,解决被侵害者和侵害者之间纠纷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转向建立行政方式的监管制度,而且监管机构呈数量逐步增加、权力逐步增大的趋势?第二,监管者被“俘获”、拉捐款、接受行贿和谋求长期利益,是监管制度失灵的形式和结果。那么,监管制度为什么会失灵?是局部失灵还是系统性失灵?第三,政府对监管制度失灵又会作出怎样的回应?第四,是否存在市场与监管互动的良性运行?对这四个问题的解释和分析,产生了监管型政府兴起的理论。

  (二)监管型政府兴起的理论

  监管型政府兴起的理论主要从经济发展史的视野,分析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市场深化、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以及突发性的公共灾难,由于法律在处理问题中的不完善性与滞后性,政府建立了监管制度。在随后的发展中,政府干预的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监管型政府(或者说行政型国家)兴起和壮大的趋势。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系格莱瑟和施莱佛教授(Glaeser and Shleifer,2003)分析了1887年至1917年的30年间市场与诉讼的关系,探讨了监管型政府的兴起。在此之前,普通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侵权法是普通法的精髓。在保护产权、执行合同、对违法者裁决惩罚中,法院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法院执法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法院通过事后裁决对违法行为起阻吓作用,这是一种被动式执法手段;另一方面,大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足以破坏司法公正,立法者和法院的裁判者可能被大企业收买、操纵和诱导,个人和小企业不可能在侵权伤害和贸易纠纷中获得公正的诉讼结果。这两个重要原因分析了仅仅依靠法院是不够的。监管正是对普通法遭到破坏和被动式执法时诉讼体制低效率的一种回应[3](P.401-425)。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桑斯坦教授(Cass R.Sunstein,1996)分析了美国1929—1932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新政”,他认为,个人权利不仅应当包括普通法中的各项权利,还应当包括政府对市场经济引发的经济危机与灾难的防范与监管,包括失业、贫困、缺乏教育、未能得到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等。普通法重点强调保护私有财产和强制执行合同,经济危机和灾难导致的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并不在其保护之中。因而,白宫获准制定了大量的重新分配权力的政策,保护个人权利。国会也通过了有关银行、证券、保险、社会保障和就业法案。个人权利范围扩大的最终结果,导致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权利革命”,政府通过设立一大批新的监管机构,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免受不卫生食品、不符合标准药品、不安全工作场所和环境污染带来的侵害[4](P.247-310)。

  (三)总统式的集中控制—OIRA的审核与协调功能

  但是,监管机构拥有半立法、半行政和半司法权力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导致了机构膨胀和监管过多过滥。除司法审查外,监管机构实际上处于事前没有权力制约的状态,尤其是联邦独立监管机构,变成了有规章制定权,但“无上级的第四部门”(‘headless’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5](P.578)。实践又提出了四个尖锐的问题,一是可能监管滞后,出现监管空白;二是机构过多,可能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冲突;三是机构可能被监管者、游说者、有组织利益集团说服,出现监管“俘获”;四是谁来“监管监管者”,即如何监督和控制独立监管机构和内阁行政机构这样三权集于一身的监管者?它们的规章是否只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公告—评论程序”就可以出台了?如果说“公告—评论程序”是一种信息透明、公众意见可以制约监管机构偏好的程序,对监管部门利益理论所揭示的监管“俘获”—“过桥收费”—“铁三角”—“旋转门”问题如何解释,谁来监管监管者,又如何分配其权力?

  这些问题引发美国国会的高度重视,国会通过《1980年文牍削减法》,(注: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80,Public Law.No.96-511.)在白宫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中建立了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称OIRA),OIRA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者,直接负责审核和协调内阁监管机构的规章。1993年克林顿行政命令和1995年国会立法都规定,独立监管机构的年度监管规划,也要提交OIRA审核,只有经过OIRA的同意,监管机构才能发布规章。此时,监管走向了总统式的集中控制的时代。

  德穆斯和森斯博格(DeMuth and Cinsburg,1986)认为,总统式的集中控制是减少监管机构滥用委任权发布规章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法和协调程序。OIRA集中审核规章,可以抑制监管机构与产业集团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克服几十个监管机构各自为政、信息不通的弊端,从而避免规章之间的重复和冲突。就涉及到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定而言,相对于只发布规章而没有规章审核和协调的机制,OIRA的成立是政治制度的成熟和进步,有利于加强政策一致性,更多的政治问责制和更平衡的监管决定[6](P.1075-1088)。皮尔德斯和桑斯坦(Richard H.Pildes,Cass R.Sunstein,1995)对里根、布什和克林顿的执政政策比较后指出,里根在签署12291号行政命令后,又签署了12498号总统行政命令,这个行政命令需要监管机构向OMB和OIRA提交年度监管计划,确保监管与政府的目标一致。里根的两个行政命令,将OIRA摆在监管审核与监督的中心。克林顿的监管改革方向更明确,监管程序和实质内容的总统式的集中控制,已经变成了美国政府制度设计的一个持久任务[7](P.5-28)。布鲁穆斯坦(James F.Blumstein,2001)系统回顾和反思了自罗斯福执政以来历届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他认为,集权式的总统制管理和OIRA集中审核行政机构的规章,是监管制度健康的和有远见的发展[8](P.851-900)。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肯根(Elena Kagan,2001)在《总统制行政管理》这篇引起高度关注的论文中断言,在这个时代,制度就是总统制(总统直辖的行政机构)。今天,我们就生活在一个总统制的行政管理时代。就重大方面来看,总统式的集中控制和监管在急剧扩大,这种扩大已使行政机构越来越变成执行总统政策和政治议程的工具,总统式的集中控制对于机构的监管决策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内阁行政机构自身属于总统,这些是他的机构,他为机构的行为和成功负责。肯根最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总统式的集中行政管理,是由总统行政命令、OIRA审核和总统拨款组成,促使监管机构的透明性和灵活性,提高监管机构决策的责任性[9](P.2385)。(注:Elena Kagan,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Harvard Law Review,Vol.114,No.8(2001),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Elena Kagan教授的这篇长文,以在克林顿执政时任总统顾问委员会国内政策副主任的经验,系统评析了总统管理模式。她认为,总统通过OMB和OIRA机制要求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仅限于年度监管规划)实施总统行政命令的理念、原则、程序和方法。Elena Kagan于2010年10月离开哈佛大学法学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那么,总统式的集中控制和OIRA的集中审核,就不会产生OIRA与利益集团的利益输送吗?克若雷(Steven Croley,2003)的实证分析证实许多有利于总统式的集中控制的观点。首先,白宫有制度性机制承担对机构规则的有益审查。第二,白宫审核具有专业性,OIRA的工作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来自大学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的教授,他们履行审查时,坚持了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第三,分析OIRA已经审核的规章,没有发现OIRA利用审核过程,向某些利益集团输送利益的证据,发现OIRA将会与任何要求参加会议的社会团体开会讨论审查规则。最后,OIRA审核是集中于白宫的利益或专家意见[10](P.821-872)。柏格里和莱文斯(Nicholas Bagley,Richard Revesz,2006)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证明了监管型国家集中审核制度安排的正当性:一是推进政治责任、机构间的协调和确定合理的优先次序,并符合成本有效性的规则制定(这是协调功能);二是遏制官僚机构从自身狭隘利益的议程出发而导致过度监管(这是制约功能)[11](P.1261)。

  布莱斯曼和凡顿堡(Lisa Schultz Bressman and Michael P.Vandenbergh,2006)认为,总统控制模式实际上引起了三个重大问题的争论,一是政治问责制问题,如何保证机构官员的决定对于人民是负责的?二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问题,如何保证机构官员作出的决定是考虑大多数人利益而不是狭隘的少数人?三是监管有效性问题,如何保证当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决定时,行政机构作出合理的、有效的决定?因此,他们的研究结论主张,总统控制模式也许不能够完全成功地保证行政机构的合法性,然而,这个模式是有价值的,需要重新设计保持有效性[12](P.46-52;P.98-99)。

  当然,这种集权式的总统制监管也受到各方面的批评。美国公众市民诉讼社团主任莫利森(Morri-son,1986)对里根总统的12991号和12498号行政命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OMB(OIRA)干涉行政机构的规章制定是一条错误原则。国会应当取消OMB(OIRA)对行政机构规章审核的程序,总统应当施加对OMB(OIRA)滥用权力的限制。总统虽然是想通过OMB(OIRA)建立一个集中审核行政机构制定规章的程序。但是,这种做法实质是一次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13](P.1059-1074)。哥伦比亚大学斯图尔斯教授(Peter L.Strauss)在1980年代是支持总统式控制模式和OIRA集中审核规章[14](P.182-205),1990年代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反对总统式的控制模式。他认为,第一,总统式的集中审核未能遵守宪法原则,违背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精神,如果监管机构的规章与法律冲突,应由法院实施司法审查,现在白宫审核规章,总统的执政方针无疑会通过OMB和OIRA渗透到监管机构的规章之中,行政命令有替代法规之嫌[15](P.967、968)。第二,违背了1946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的“公告—评论程序”,OMB(OIRA)现在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实行对规章的集中审核,导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公告—评论程序”徒有虚名;第三,违背了国会建立并执行了几十年的相关监管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国会立法赋予了独立监管委员会和内阁行政机构监管的权力,OMB(OIRA)的程序造成了国会监管法律的混乱。由参议院确认并经总统任命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他们的职责是根据行政程序法作出决策,而不是简单的服从[16](P.696-760)。(注:Peter L.Strauss,Overseer,or‘The Decider’?The President in Administrative Law,The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75,No.4(2007).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Peter L.Strauss教授的1986、1997和2007年的这三篇文章,反映了他三十多年来关于三权分离相互制衡、行政程序法、总统行政管理和OIRA审核的理论观点的发展和演变轨迹。)第四,克林顿的12866号行政命令把独立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年度计划纳入OMB和OIRA审核范围之内,独立监管委员会有可能失去设立时法律赋予的“独立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克林顿已经篡夺了国会立法权和法院司法裁决权,国会和法院已经成为最严重的违宪者[17](P.243-277)。

  (四)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

  随着监管型政府的兴起,总统式集中控制—OIRA集中审核规章,监管理论进一步发展,研究法律、行政命令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已经作为行政机构制定规章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监管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或者社会净福利最大化,成为判断是否监管的标准和衡量监管绩效的方法。

  1.成本—收益分析的性质。桑斯坦(CassR.Sunstein,1995,1996)认为,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的理念和思路,可能促使美国正处于一个宪政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沿着这个理念和思路对以前的公法进行系统的梳理、检讨和修正,使成本—收益分析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款,这将标志着美国自1946年行政程序法颁布以来,对监管制度最为深刻和最为根本的一次改革。因此,国会建立成本—收益分析的监管机制,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监管机构制定规章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并以成本—收益分析衡量监管绩效。他认为,美国进入一个成本—收益国家[18](P.1-56;[19]P.247-310)。(注:Lawrence Lessig and Cass R.Sunstein,The President and The Administrat ion,Columbia Law Review,Vol.94,No.1(1994),pp.1-123;Richard H.Pildes and Cass R.Sunstein,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ume.62,No.1(1995),pp.1-130;Cass R.Sunstein,Congress, Constitutional Moments,and the Cost-benefit State,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2(1996),pp.247-309.芝加哥大学法学院Cass R.Sunstei教授在1994、1995和1996年连续发表了代表性和引用率最高的三篇文章,集中反映了他的三个观点:坚持总统式的集中控制;OIRA发挥审核与协调功能;监管影响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是制定与评估法律和规章的重要程序和方法。Cass R.Sunstei教授的理论观点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学术界有很大影响。奥巴马于2009年任命Cass R.Sunstei为白宫OIRA主任。)

  格雷汉姆(John D.Graham,2008)在2008年发表的长达146页的文章中,对成本—收益从理论推动到制度演变,解释了成本—收益分析的角色与作用。在联邦法律中,一些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成本—收益分析,另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是否使用成本—收益分析。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学术理论推动了成本—收益分析对改革法律的作用。他认为,相对于30年前的里根时代,现在成本—收益分析对联邦机构的规章制定有很大影响,发挥重要作用[20](P.395-540)。

  2.成本—收益分析的作用。一是作为决策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桑斯坦(Cass R.Sunstein)、哈恩和桑斯坦(Hahn and Sunstein)认为,在关于提高市场效率、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争论中,成本—收益分析将市场配置资源的思路引入政府公共政策领域,某项公共政策从总体上看是否对稀缺资源进行了合理的配置,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约束条件,它对一项政策所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21](P.1153-1177)。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既有实证分析的市场基础,又有规范分析的价值取向,可以解释现有政策的效率,又可以预测未来政策的走势。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立法者考虑到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污染监管为例,如果要求达到100%的零污染,那么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就会大大超过边际收益,得不偿失[22](P.245-270)。

  二是解释和解决监管监管者问题。艾瑞克·A·波斯纳(Eric A.Posner,2001)认为,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国会、总统和法院监督和控制监管机构。他建立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在模型中,国会和总统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作为代理人。委托人委任授权给代理人。在代理人对委托人诚信的条件下,代理人可以凭借专业技术实现委托人满意的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以利用已经取得的委任授权,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委托人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希望把代理成本降到最小化,就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代理人。成本—收益分析为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控制代理人的工具,代理人必须收集、分析和披露市场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如果依据不充分、不真实或错误信息制定规章,必然遭到政治制裁或者法律制裁。政治制裁由委托人施行政治处罚,包括总统对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记过处分、暂缓批准或否决监管机构的规章。国会可以否决监管机构的重要规章,或者削减拨款经费。法律制裁是法院通过司法审核,裁决监管机构的规章违宪或违法。美国政府对监管机构经常使用政治制裁和法律制裁[23](P.1137-1185)。(注:Eric A.Posner,Controlling Agencies with Cost-Benefit Analysis:A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Vol.68,No.4(2001),pp.1137-1185.以及Eric A.Posner, Cost-Benefit Analysis as A Solution to A Principal-Agent Problem,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53,No.1(2001),pp.289-297.Eric A.Posner, Using Net Benefit Accounts to Discipline Agencies:A Thought Ex-perime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0,No.5(May,2002),pp.1473-1488.芝加哥大学法学院Eric A.Posner教授的这三篇文章,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述了美国国会、总统和监管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强调了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同作用,成本-收益分析要求代理人提供监管机构对市场监管产生影响的基本信息。他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有缺陷,但在法律实证研究中,还没有发现一种替代它的方法。)

  三是成本—收益分析解决了部门利益集团理论的难题。利益集团理论暗含一个很强的前提假定,即国会和总统默认或许可监管机构通过监管将资源转移给了部门利益集团(斯蒂格勒命题),并没有带来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这个假定的合理性在于,规章虽然要通过“公告—评论程序”,但监管机构被利益集团牵制并满足其偏好,产生了监管“俘获”。加利贝克尔认为,成本—收益分析的讨论和应用,在政治选择模式中是对利益集团理论的一个解释和挑战[24](P.1151-1152)。成本—收益分析将监管的总成本和总收益信息透明化,如果没有净收益,监管机构就不可能提出一个重要规章草案;即使提出了,也可能遭到OIRA否决;即使通过了提交国会,也可能遭到国会否决。在没有规章作为监管依据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就不可能实施监管,利益集团难以操纵监管机构[25](P.289-297)。

  3.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应用。哈恩和赫德(Hahn and Hird,1991)是首先对联邦监管收益和成本进行系统数据研究的学者。1991年,他们发表了“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一个综述与评论”一文,以1988年美元价格为基准,对当年美国的监管成本进行了评估。他们估算,美国1988年经济监管成本大约为450亿美元,与经济监管相联系的经济交易成本约为1 700亿至2 100亿美元,社会监管成本评估约为930亿美元。哈恩和赫德认为,第一,经济分析的标准技术能够对联邦监管活动的成本与收益作系统的评估;第二,经济监管的直接成本比与监管相联系的交易成本要低得多;第三,成本和收益评估的信息,对更好地理解监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十分有益[26](P.233-278);第四,这些数据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有些缺乏统一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27](P.1556-1572)。

  霍普金斯(Hopkins,1992)在1992年进一步扩展了哈恩等人的研究。霍普金斯以1991年的美元价格,评估当年联邦监管的总成本约为5 420亿美元,其中包含了交易成本1 300亿美元。监管的总成本占到当年GDP的9%以上。霍普金斯主要的贡献在于评估了程序监管—政府相关的繁文缛节要求的支出,这些支出在总监管成本中为1 890亿美元,而在这1 890亿美元的程序监管成本中,超过80%的成本都涉及税收的规定。纯粹巨大的程序监管成本显示,在改进税收体制效率的同时,必须减少繁文缛节和官样文章[28](P.5-31)。

  4.对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批评与质疑。学术批评者认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和有效性均值得商榷。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应拒绝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这些批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个人愿意支付(Willingness to Pay)的标准不好确定。成本—收益分析实际是按照集合的个人愿意支付这个惟一标准对价值进行排序,并参照这一标准评估监管行为,但它忽略了某些重要的变量[29](P.971-973)。

  其次,未能考虑收入分配问题。在市场上,实际上是否“愿意支付”,是计算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即这一标准取决于个人的支付能力。对穷人而言,即使他们非常想要的商品,也可能付不起相应的价格。当监管目的在于促进分配目标的实现时,成本—收益分析可能没有多大作用。成本—收益分析混合了一种不能接受的公正原则,它更加重视社会境况较好成员的福利,忽视了社会境况较弱成员的福利[30](P.74-77)。

  再次,许多东西的成本或者收益难以量化。这种批评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即使同意量化,但非交易性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它难以被量化。如何对生命延长、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进行计量,如何判定致癌物质的确切危害程度和某种污染引起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并精确评估它们的成本和收益是相当困难的,也容易引起争议。规章制定者用货币计算成本和收益的时候,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都是主观的,必然包含着不一致[31](P.2042-2064)。当然,也有各种方法进行这项工作,但是,它依赖一定的假设。而就精确性而言,不可能达成一致公认的合理性结果。二是不同意量化方法。许多收益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人的生命和生态平衡是不应该用商业标准的货币形式来衡量的,因为人的生命和生态平衡的自然的内在价值远远超过金钱。三是不应仅仅因为成本超过收益而否决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没有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尽管有的规章草案的预期成本超过了它获得的收益,但这项决策仍然是正确的,对社会的未来收益是不可估量的。但因为现在成本高于收益,这些规章可能被OIRA否决了。尽管成本—收益分析看起来是客观中立的,但它实际上体现出功利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精神权利能够被实用的收益所取代。

  最后,主张彻底放弃成本—收益分析以及“监管记分卡”。帕克尔(Parker,2003)把正在成为主流法学学派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称为“监管计分卡”学派(regulatory scorecards)。监管计分卡是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sub-species of cost-benefit analysis)。典型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对一个项目或规章的成本和收益长达数百页的叙述性描述。监管记分卡是对这数百页分析中的成本、收益、净收益和拯救每一个生命的成本的一个摘要性统计。帕克尔认为,监管记分卡存在重大错误:一是对监管收益的贴现是错误的和反监管的;二是监管分析存在选择性偏见;三是对成本和收益的事前预测相对于实际的衡量是误导性的;四是数量分析导致了忽视质量方面的收益;五是总体上低估拯救生命的价值,或者低估了拯救生命的数量,抑或包含了两者;六是成本—收益分析出现这些严重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监管记分卡忽视了监管对社会成本和风险分配的影响,忽视和排除了社会存在的大量的不确定性。总之,监管记分卡内在的缺陷,应该放弃监管记分卡[32](P.1346-1356)。

  综上所述,理论是在不断的争论中逐步发展和深化。因此,桑斯坦(Cass R.Sunstein,2001)描述了从20世纪70年代明显的无视成本的环境监管,现在已经转移到更加注重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成本—收益默认原则对监管政策作出了巨大的改变,既因为对于法律案件的实证作用,也因为对监管系统的效率结果[33](P.1656-1663)。无论好坏,成本—收益分析(和他所有内在的价值假设)已经被国会批准,并应用于监管中[32](P.1355)。同时,美国有超过半数的州政府和州议会在法律和监管政策制定中使用成本—收益分析[34](P.1293-1392)。成本—收益分析现在在学术界和政府拥有的承认和信任水平,在三十年之前是不可想象的[35](P.129-184)。所以,在学术界,成本—收益分析已经成为讨论、评述和分析法律、行政命令、规章和政策问题的主要方法[36](P.431-495)。同时,监管影响评估、监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已经成为美国、欧盟和OECD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指引的理论基础,并接受制度实践对这些理论的考验[37](P.468-482)。(注:Jonathan B Wiener,Better Regulation in Europe,Current Legal Problems,Vol.59,No.6(2006),pp.447-516.Wiener在这篇文章中,比较了美国、欧盟关于监管影响分析的法律规定、实施机制和分析方法。他认为,法律移植对各国法律改革起很大作用,学者在法律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者通过论文、国际会议和学校互访等方式,讨论一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或法律框架,逐步达成一致。法律移植在欧盟更好的监管改革是从美国、欧盟成员国的英国、芬兰和荷兰,以及OECD等运用监管影响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的一项制度。同时,他认为,相同的监管影响分析(RIA)的木桶,并不必然产生同样的红酒(p.453)。)




【作者简介】
席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George J.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1971,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Vol.2,No.1.
[2]Peltzman,Sam,Towards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1976,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19,No.2.
[3]Glaeser,Edward,and Andrei Shleifer,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2003,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41,No.2.
[4]Cass R.Sunstein,Congress,Constitutional Moments,and the Cost-benefit State,1996,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2.
[5]Peter L.Strauss,Place of Agencies in Government: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Fourth Branch,1984,Columbia Law Review,Vol.84,No.3.
[6]De Muth,Christopher C.,and Ginsburg,Douglas H.,White House Review of Agency Rulemaking,1986,Harvard Law Review,Vol.99,No.5.
[7]Richard H.Pildes and Cass R.Sunstein,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1995,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2,No.1.
[8]James F.Blumstein,Regulatory Review by 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An Overview and Policy Analysis of Current Issues,2001,Duke Law Journal,Volume.51,No.3.
[9]Elena Kagan,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2001,Harvard Law Review,Vol.114,No.8.
[10]Steven Croley,White House Review of Agency Rulemaking: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200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70,No.3.
[11]Nicholas Bagley,Richard Revesz,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2006,Columbia Law Review,Vol.106,No.6.
[12]Lisa Schultz Bressman&Michael P.Vandenbergh,In-side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A Critical Look at the Practice of Presidential Control,2006,Michigan Law Review,Vol.105,No.1.
[13]Alan B.Morrison,OMB Interference with Agency Rule-making:The Wrong Way to Write A Regulation,1986,Harvard Law Review,Vol.99,No.5.
[14]Peter L.Strausst and Cass R.Sunsteintt,The Role of The President and OMB in Informal Rulemaking,1986,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38,No.2.
[15]Peter L.Strauss,Presidential Rulemaking,1997,Chicago-Kent Law Review,Vol.72,No.4.
[16]Peter L.Strauss,Overseer,or“The Decider”?The President in Administrative Law,2007,The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75,No.4.
[17]Mathew D.Mc Cubbins,Roger G.Noll,and Barry R.Weingas,t“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s Instruments of Political Control.”1987,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Vol.3.
[18]Richard H.Pildes and Cass R.Sunstein,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1995,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ume.62,No.1.
[19]Cass R.Sunstein,Congress,Constitutional Moments,and the Cost-benefit State,1996,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2.
[20]John D.Graham,Saving Lives through Administrative Law and Economics,2008,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ume 157,Number 2.
[21]Richard A.Posner,Cost-Benefit Analysis:Definition,Justification,and Comment on Conference Papers,2000,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No.2.
[22]Matthew D.Adler,Eric A.Posner,Rethinking Cost-Benefit Analysis,1999,Yale Law Journal,Vol.109,No.2.
[23]Eric A.Posner,Controlling Agencies with Cost-Benefit Analysis:A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2001,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8,No.4.
[24]Gary S.Becker,A Comment on the Conference on Cost-Benefit Analysis,2000,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No.2.
[25]Eric A.Posner,Cost-Benefit Analysis as a Solution toa Principal-Agent Problem,2001,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53,No.1.
[26]Robert W.Hahn,and John A.Hird,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Regulation:Review and Synthesis,1990,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8.
[27]Frank Ackerman and Lisa Heinzerling,Pricing the Priceless:Cost-Benefit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2000,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0,No.5.
[28]Thomas D.Hopkins,Costs of Federal Regulation,1992,Journal of Regulation and Social Costs,Vol.2,No.1.
[29]Henry S.Richardson,The Stupidity of the Cost-Benefit Standard,2000,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No.2.
[30]David Copp,The Justice and Rationale of Cost-Benefit Analysis,1987,Theory and Decisions,Vol.23.
[31]Lisa Heinzerling,Regulatory Costs of Mythic Proportions,1992,The Yale Law Journal,Vol.107,No.7.
[32]Richard W.Parker,Grading the Government,200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70,No.5.
[33]Cass R.Sunstein,Cost-Benefit Default Principles,2001,Michigan Law Review,Vol.99.
[34]Matthew D.Adler,Risk,Death and Harm: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 of Risk Regulation,2003,Minnesota Law Review,Vol.87,No.5.
[35]Amy Sinden,The Economics of Endangered Species:Why Less Is More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Critical Habitat Designations,2004,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Vol.28.
[36]Jane B.Baron&Jeffrey L.Dunoff,Against Market Rationality:Moral Critiques of Economic Analysis in Legal Theory,1996,Cardozo Law Review,Vol.17,No.3.
[37]Jonathan B Wiener,Better Regulation in Europe,2006,Current Legal Problems,Vol.59,No.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