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索要财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2008年8月,男方胡某与女方傅某在广东东莞市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胡某便提出要与傅某结婚。傅某却只身前往深圳务工,期间多次打电话要求胡某汇款给其做生意。胡某分3次总共汇款1.3万元给了傅某。1年后,傅某提出与胡某分手,单方终止恋爱关系。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傅某返还1.3万元的汇款。
[分歧]
恋爱期间索要财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傅某接受的是胡某的自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表面来看,傅某的受益行为确实导致了胡某的财产损失,受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傅某的受益是胡某基于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而主动给付的,是具备合法根据的,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傅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本案案情来看,前三个构成要件本案均已具备,关键的争议点在于第四个构成要件,即“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通常说“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不仅包括取得财产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情形,也指即使取得财产利益的当时具备法律上的原因,但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财产利益却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的情形。
本案中,胡某汇款给傅某的前提是相信傅某会与自己结婚,不料傅某却单方提出分手要求终止恋爱关系,致使胡某的目的落空。换句话说,傅某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而所受的财产利益,此时因为自己的单方行为而丧失了继续保有该财产的法律上的原因,即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傅某的索财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属于不当得利,其应该返还胡某的汇款。
作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春华
- 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个回答15
- 非正常电子报销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或是否有其他责任 8个回答25
- 女方以怀孕了为了保证孩子及她两个人的生活费为借口向男方索要高额财 4个回答0
- 女方以怀孕为借口向男方索要高额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2个回答0
- 门面出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 2个回答0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使用伪造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 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 东台环境保护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张月仙诉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名誉权纠案
- 杨某诉谭某、北京亚利华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广成保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 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