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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吉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泰和县某商城二楼6个店面,面积共176.75平方米,该商贸公司又将6个店面及二楼公共通道场区共240平方米转租给蒋某开电玩城,收取租金,因蒋某占用公共场区搭建建筑物,侵害业主权益,故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起诉,请求判令吉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租公共场区的租金21471元,并拆除搭建物,恢复原状。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分歧】

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蒋某占用公共场区搭建建筑物经营电玩城,给业主的通行、采光等造成不便,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若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找蒋某协商而无法解决时,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业主的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自然人和法人,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是一种内部自治性机构,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无民事责任能力,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在诉讼法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业主公约或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日常生活当中,当业主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需要站在业主前面,去维护业主们的利益,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表业主起诉。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普遍予以了认可,如 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发布的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中,关于物业管理案件部分认为: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应先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由大会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对诉讼与否作出决定;如业主委员会拖延行使权利或不行使权利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部50%以上的业主决议决定,也可以选派诉讼代表人,对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提起诉讼。又如,200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可行使诉讼权,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其中判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涉及财产支付责任时,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也承认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该案中,蒋某占道经营,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商城的管理组织,在与蒋某协商不成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吉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租公共场区的租金,并拆除搭建物,恢复原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业主的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泰和县某商城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尹杰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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