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加速行驶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某市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严重撕裂、右侧肋骨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呼吸困难。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分歧】
加速行驶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管析】
原文作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分析,陈某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因顾某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陈某便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由此可以得知,陈某已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分析,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为尽快摆脱纠缠,明知会造成顾某的伤害结果,即使看到顾某不放手却依然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由此可以看出,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但也不排斥的,即持放任的态度。
最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在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他自认为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原文作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
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运输车是为了尽快离开现场,以摆脱顾某的纠缠,防止引发更多的退货,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甚至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排除了直接故意。另外,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受害人顾某抓住车把后,为甩掉顾某加速向前行驶时,应当预见自己的农用车高速行驶可能会产生伤害顾某身体健康的后果,但本案有个特殊情况,即陈某驾驶的是农用三轮运输车,而且是驾驶已久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众所周知,使用已久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车况差、提速慢,最高时速也就四十公里左右,该车性能决定其瞬间加速度小,对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小,正是由于这种车况才导致陈某轻信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说陈某并没有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这又排除了间接故意。我国刑法将犯罪形态划分为四种,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排除了故意,陈某在主观方面就只能是过失了,本案中陈某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轻信加速时顾某会主动避让,其轻信加速不会产生损害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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