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
1、诉请判令被告依据《协议书》支付赔偿费(即被告取得的国家征地补偿款的40%)约5013166.8元。
2、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受理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年9月9日
承办律师:张树贵(代理原告)
案情简述:
1991年1月1日,丰台区某某种子站(协议甲方)与崇文区某某电器安装社(协议乙方)签订《借用场地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丰台区某某街11号约2640平方米和活动房屋5间租给乙方使用。
1995年12月31日,丰台区某某种子站变更为丰台区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七分公司,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七分公司在某某村有场地一处,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水、电、通讯设施供安装社有偿使用,协议期内,安装社如需新建或改建地上建筑,需征得七分公司同意,产权均属七分公司,安装社在协议期内有使用权,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双方按比例分配赔偿费(即征地补偿款),乙方安装社应按下列标准获得赔偿费:协议期未满5年的,赔偿款50%归安装社;超过6年未满8年的,赔偿款40%归安装社;超过8年的,赔偿款20%归安装社;10年以上或协议期满,赔偿款全部归甲方即七分公司。《协议书》有效期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止。
1997年12月20日崇文区某某电器安装社(简称“安装社”)与王某某(简称“原告”)在经丰台区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七分公司同意后,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安装社将位于某某村的经营场地全权承包给王某某(原告)经营,承包期限自1997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与经营标的有关的争议,安装社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并由王某某(原告)承受、履行有关经营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此后该场地一直由原告经营、使用,一直由原告向出租人交纳租金。从1997年12月31日开始,原告按时将租金支付给丰台区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七分公司,丰台区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七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了相关收费票据。2002年3月21日后,丰台区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七分公司变更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公司(简称“被告”),原告又按时将租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相关收费票据。
2003年9月,因修建方庄路南延线,《协议书》所涉及的土地及建筑被拆迁。拆迁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不愿支付。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一、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付款方式。
二、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8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0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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