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案情】
2010年10月14日,吴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注明借人民币52万元整。2011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归还欠款52万及利息。庭审中,吴某辩称从未与陈某发生过借贷行为,出具借条给陈某是因为其向陈的老板借款420万元未及时还款,陈某受老板委托向其催要借款时,要求其出具此张52万元的借条作为利息款,实际上这52万元的利息款已与陈某的老板结清,陈某仅凭一张已还清款项的借条起诉有悖于事实真相,请求驳回陈某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除了出具一张借据外,未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吴某52万元的其他证据。
【分歧】
对于陈某仅凭借条能否要求吴某还款,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本身就是作为给付钱款的凭证,陈某的诉讼请求凭借条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凭借条并不能其交付钱款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陈某与吴某之间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被告吴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但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为52万元,属于大额借款,陈某主张是现金交付,但在诉讼中陈某除提供借条外,未能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吴某52万元的其他证据,仅凭借条并不能证明其交付钱款的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对借条的审查不仅要形式审理更主要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单凭一张借据是难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综上,陈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陈某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黄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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