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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会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分析】

  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案焦点:丈夫的房屋拆迁补偿,妻子提出分割要求

【真实案情】

  林毓(男)1998年1月继承母亲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2001年4月,林毓与萧梅(女)登记结婚,夫妻两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03年5月该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迁,拆迁人直接交给林毓一个56万元的拆迁款存款。2003年8月,林毓从银行取出36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自己为房屋产权人,其余20万元存款一直未动用。因为剩余20万拆迁款项的使用和分配,夫妻之间争吵不断。2004年10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林毓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和20万元拆迁款。林毓称购买该商品房交纳的房款及20万元都是个人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萧梅对林毓称该商品房是用其婚前拆迁款购买的说法不予认可,坚持称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

  【真实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毓与萧梅结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林毓辩称该商品房交纳的款项是其用个人拆迁款购买的,但是,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虽然有一张存折可以反映林毓取出了36万元,但证明不了该36万元取走后的用途就是支付了诉争商品房的房款。所以,该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诉争的20万元存款,从存款的时间上可以证明系林毓拆迁补偿所得,萧梅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1、房屋归被告林毓所有,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林毓给付原告萧梅20万元补偿款,2、拆迁款20万元归林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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