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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 售房方拆除房内设施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王某因房屋拆迁,急需购房搬家。经中介介绍,看中了曹某的房子,该房是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复式结构的楼房,虽然价格昂贵,但设施齐全,装修完好,可以即时入住。于是,王某看房后,即交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与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面积、质量、价格等均作了约定,并约定一周后,王某交清房款,曹某将该房钥匙交付王某,王某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开始积极筹款。

  然而,就在合同签订的第三天,王某由物业处得知,曹某拆除了房内的3台空调机。此时,王某应该怎么办?

  答:本案的关键是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内在设施的明确约定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曹某拆除空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则王某即可以要求曹某恢复房屋原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曹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拆除空调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及合同规定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对标的物的内在设施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曹某应交付标的物内在的设施。王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王某实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屋,综合考虑了房屋的位置、面积、质量、结构、装修、设施情况后,鉴于房屋设施齐全、装修完备,才与曹某签订的。曹某本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王某看到的房屋原状交付房屋,不应在合同签订后,拆除房内空调设施。所以,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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