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否已还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心理测试判定真伪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李英俊律师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心理测试判定真伪
人民法院报讯 原告说被告没有还过一分钱,被告说已经还过但原告不肯写收条,究竟谁在说谎?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借助专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做心理测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诉称,去年5月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在今年3月1日前返还4万元,12月底前返还3万元。但过了第一期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借款属实,但今年2月25日已向原告返还4万元,原告当时以种种理由不肯出具收条。3月2日,双方还为此发生纠纷,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报警。另外的3万元还款时间还未到,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同意,法院将案件移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双方争议的“今年2月25日被告有否返还原告4万元”的事实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分析认为,原告有关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低,被告的可信度较高。
同时,因被告周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戴村支行的监控录像,查明:当天15时15分,被告周某向银行取款4.2万元;同日15时23分,原告丁某向该行存款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心理测试虽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委托相关机构做出的测试意见,并无违法之处。心理测试的结果虽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可作为辅助参考。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结合存取款录像、民警的调查笔录,应认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锁链,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周某于2月25日向原告丁某还款4万元的事实成立,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杜欢庆 徐治平)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判定被告人于2009.12.30前付清借款,但是被告人自经未付清,请问 2个回答0
-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款股东私人偿还 6个回答0
- 用房子做担保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2个回答20
- 被告已死亡,是否可以免责 1个回答10
- 借款已过2年是否有法力效力。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