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工资、工奖、提成与18万

发布日期:2011-11-14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爱萍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作为王爱萍诉济南爱仕普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调阅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自2006、9至2010年8月)。
第一、应当支付的法律依据。被告未给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给原告足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2006-2010四年)。从原告向仲裁庭提交的华盛设字【2008】1号证实谢友权被任命为规划设计分院院长助理。《关于规划分院工会小组职工提案的复函》要求院长助理谢友权在2008年8月8日前办理原告的劳动合同,而原告手中的劳动合同也正是依据该文件,由谢友权代表华盛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6-5日《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例会纪要》依然显示谢友权还是隶属于是华盛的领导层,谢友权的人事关系还是在华盛。以谢友权名义成立的济南爱仕普公司还是隶属于华盛。原告与华盛签订劳动合同仅两个月,就被调至被告处工作。刚才出庭的证人也证实原告是非因本人原因调至济南爱仕普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2006年申请人在华盛工作起算。
其次、依法支付工资(提成)。
(一)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未给原告结算过提成。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谢友权的录音证实被告未给原告结算提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仲裁庭提交的原告的借条印证录音的真实性。原告提交的工资折,及华盛的一系列文件及刚才出庭的证人也证实,原告的工资是平常预支生活费,年底结算提成(扣除预支生活费)这一事实。结合原告的工资折,足可以认定原告在被调至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
(二)关于结算的标准
1、劳动合同证明结算标准以山东华盛为准。
原被告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中所述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甲方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时,按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因此工资结算以华盛的为准。
谢友权把原告在内的原华盛的四名老员工调至被告处工作时,明确说明工资标准以华盛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三、四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制定了工资等的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原告知道该规章制度并签字确认。
3、出庭的证人证实,工奖提成按照山东华盛执行。
4、关于山东华盛的工资结算标准,被告明知且具备举证能力。
原告虽然提交的关于山东华盛的工资结算标准的文件都是复印件。但是,这些文件是公开的,是原告从华盛的办公室复印出来的。谢友权作为华盛的高层是明知这些文件的,在仲裁庭开庭时他也认可这些文件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被告陈述自己未见过或不能拿到华盛的结算文件,那么请问,为什么要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以山东华盛的规章制度为准呢?是明欺还是暗诈,都不符合常理。根据《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告若否认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拒不提供,应以原告提供的为准。更何况,原告在立案的同时已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
(3)提成数额
第一、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的提成量
原告被调至被告处工作时间是2008年10月份。虽然被告工商注册的时间是2009年1月,但被告所写的离职证明上原告的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相符。谢友权2008年8月份以华盛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却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把原告安排到济南爱仕普公司,而这个公司在法律上还未正式承认,从一定程度上,谢友权是麻淠原告在内的所有员工的视线,以至于到最后做了工作,不用结算工资,致劳动者投诉无门。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被告依然要对这段期间的工资负有给付义务。
第二、2008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提成数额。
谢友权的录音及证人证言中,关于原告在这段期间的工程量及应得的工奖,已证实原告已提供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谢友权,谢友权只是以未归还其欠款为由拒不结算。被告若不认同原告的工程量及提成,被申请人负有举证义务。因所有的材料档案都有被申请人保管,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单位保存原始的工资表,对申请人的工资数额负有举证义务,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依法补交养老保险。
申请人的养老保险一直未缴纳,缴纳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单位若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劳动者,而不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势必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障的问题,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依然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原告希望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公平的结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