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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1-12-03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调解结案。本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因交通肇事将人撞伤,经交警认定负全责,他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即通常所说的“全保”),受害人将他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和他赔偿受害人损失近10万元,其中医疗费5万多元,由他承担3万多元,保险公司只承担2万多元。我的当事人认为既然投的是全保就应由保险公司全赔,而一审法院反而判决他要承担大部分,这太不公平。一审的判决理由是经鉴定受害人有3万多元的用药属国家基本医保外用药,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国家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应由投保人也就是肇事司机自己承担。他对此不服委托我上诉到中院。
我接手此案后,认为上诉难度较大,因为中院已经有“机动车一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应予支持”的内部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这类案件都是这么判的,大家对此几乎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但是,我还是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除了发现一审中的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外,还注意到保险公司关于国家医保外用药不赔的免责约定并未以醒目的文字标示在保单正面,而是打印在背面,这明显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另外,医院之所以采用大量医保外用药是因为当时受害人情况非常危急,不用这些药很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应认定为投保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而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我重点强调这两点,极力说服法官,法官也认为我的观点有道理,但鉴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二审法院内部的明确意见是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所以,最后法官还是通过与保险公司做工作调解结案,双方都较为满意。
    通过代理此案,我认识到有些有定论的东西也是可以找到突破口的。做为律师,应该有异于常人的思维,在没有路的地方为当事人找到道路,在绝望的时候为当事人找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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