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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黄光裕案月底庭前质证 律师称“特案特办”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黄光裕案月底庭前质证律师称“特案特办”
2010-03-22 09:48:06 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王远志 编辑:zhoulu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将于本月29日、30日两天进行庭前质证。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艳春对网易财经表示,在中国司法界对刑事案的审理中,庭前质证“几乎没有过”。
  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将于本月29日、30日两天进行庭前质证。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艳春对网易财经表示,在中国司法界对刑事案的审理中,庭前质证“几乎没有过”。
  庭前质证在刑事案“几乎没有过”
  《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张艳春介绍,庭前质证是指在开庭之前,控辩双方互相交换证据和相关讯息的过程。进行庭前质证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庭审的负担,使庭审的过程更清晰、简洁,就不必在证据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张艳春同时介绍,庭前质证在我国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一般用于证据较多的案件。而刑事案件中庭前质证“几乎没有”,这是中国庭审中的特例,也说明了黄光裕案事关重大。
  黄光裕案“特案特办”
  张艳春表示,此案无论是在检方停留时间,还是庭前质证,均属“特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如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算上最多两次的补充侦查时间,案件在检察院最长停留六个半月,就应提起公诉。而黄光裕2008年11月17日晚即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直至今年2月12日才提起公诉。
  张艳春预测,由于涉及到较多的证据,庭前质证为庭审在证据上扫清障碍,将加速案件的审理。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最后判决最长可能拖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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