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先救人肇事方赔偿责任适当减轻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1月,佛山市民杜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者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先生驾驶小客车搭载李某前往医院抢救,后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无证据证明李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交警部门以杜先生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由杜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即日,杜先生为李某支付了4.5万余元住院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李某左上肢不全瘫评定为7级伤残;脾破裂切除评定为8级伤残;左股骨骨折致左下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评定为10级伤残。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杜先生认为:“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我为了抢救李某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有什么不对?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
之后,李某将杜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杜先生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疑】积极救助伤者应予鼓励
“杜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主审该案的冯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南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故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受伤严重,且出现出血过多造成低血容量性休克、脾破裂等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情况。杜某将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避免了李某的生命、身体健康出现更大的损害。虽杜某因抢救伤者未保护事故现场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杜某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因此,法院对杜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合计26万余元的各类损失,由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8万余元;杜某赔偿5.7万余元。
冯法官说,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认定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是作为证据,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因此法院为鼓励社会积极救助伤者,杜绝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等冷漠社会现象的发生,对该类案件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救助者的赔偿责任。
【专家意见】救人比保护现场更重要
据公开的医学数据显示,因交通事故丧生的人中有85%是在出事后30分钟内死亡的,而在这时间段内如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就能够挽救大部分伤者的生命。
“生命权大于财产权,不管从法律还是从道义和公序良俗的角度讲,救人都应该给予鼓励。”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员伤亡时,抢救伤者应该比保护现场更为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造成一方人身伤亡的,另一方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肇事后优先抢救伤者有法律依据。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则认为,救人与保护现场并不矛盾。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伤亡,另一方在救助伤者之前,可以先将事故现场拍摄下来,留下必要的证据,再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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