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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骗取工伤 单位维权一波三折 工伤终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4日,某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甲自述称:在骑车去某人才市场招聘路程中不慎摔倒,随后自行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诊治时间为2010年3月14日08︰00时,诊断内容为左踝外伤半小时,患者半小时前不慎左踝扭伤,即有肿痛,活动受限。
2010年4月9日,甲编造“其于2010年3月14日8时20分在办公室搬重物不慎跌倒”的虚假事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过程中,由于某单位管理松散,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实甲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就为其加盖了公司公章,致使工伤部门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错误的《工伤认定书》,错误的认定甲于2010年3月14日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0年6月某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发现甲造假,遂向工伤部门反映,未果。2010年8月,某单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代理经过】
2010年11月,杨春赣律师接受某单位的委托,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其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某人社工认字【2010】××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12月份招聘甲进入公司工作,职位是行政人事主管。2010年3月14日,甲自述称在骑车去某人才市场招聘路程中不慎摔倒,随后自行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诊治时间为2010年3月14日08︰00时,诊断内容为左踝外伤半小时,患者半小时前不慎左踝扭伤,即有肿痛,活动受限。
2010年4月9日,甲编造“其于2010年3月14日8时20分在办公室搬重物不慎跌倒”的虚假事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公司管理松散,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实甲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就为其加盖了公司公章,致使被告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错误的“某人社工认字【2010】××号”《工伤认定书》,错误的认定甲于2010年3月14日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0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有知情员工向公司领导反映甲存在编造事实骗取工伤认定的情形,并已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公司领导听闻非常重视,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同时也是对甲本人负责的态度,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经调查,原告发现甲提交的工伤申报材料中存在如下一些明显的不实之处。
一、关于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
(1)甲申报的事发时间是2010年3月14日8时20分,而根据甲的病历显示,其于2010年3月14日8时正在医院就诊,其主诉于半小时前不慎左踝扭伤,也就是说实际事发时间应该是7时30分前。
首先,甲申报的时间与实际发生的时间相差近1个小时,十分明显;其次,实际发生的时间即7时30分也不是原告的工作时间;第三, 2010年3月14日系周日,原告公司放假休息,没有员工上班(这一点可以从原告提供的2010年3月份的电脑考勤表中得到证实),甲又怎会在办公室不慎跌倒呢?据此,原告认为甲故意将受伤时间延后近1小时到8时20分,其主观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造成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假象,从而达到骗取工伤认定的结果。
(2)甲申报的事发地点是办公室,而根据甲的自述实际事发地点是甲去某人才市场的路上。因为,原告公司办公地点在某市某路某街某号某园6F,与甲就诊的某医院仅有几步之遥。其于7时30分受伤,按其申报材料所述是在公司办公室受伤,由公司派人派车将其送至医院就诊的,公司离医院如此之近,怎么可能花费半个小时之久呢?就是步行前往也不需要半个小时啊。据此,甲申报事发地点是在原告办公室也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关于见证人证言。
原告经向见证人某某核实,某某陈述其从未在甲相关工伤认定材料中出具过任何证言,也从未签过名,而且事发当天她也没有到公司上班,所以不可能看到甲受伤的情形。据此,甲提供的见证人的证言也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甲向被告提供的工伤申报材料中存在事发时间虚假、事发地点虚假、见证人证言虚假等诸多虚假内容,其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工伤认定理应依法被撤销。
原告在核实了上述相关事实后,也曾找甲谈过,希望她能如实向劳动部门反映,妥善解决此事,不然就有涉嫌骗取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财物之嫌疑,然甲继续坚持自己错误的行为。事已至此,原告为洗脱骗保之嫌疑,同时也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之正常管理秩序,不得已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将被告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这种不得已的方式纠正被告作为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因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而作出的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某人社工认字【2010】××号”《工伤认定书》。最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司法建议书撤销了该工伤认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遂撤销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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