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谷新杰律师作为XXX的代理人,就XXX与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XXX与原告XXX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1、被告XXX对X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603室没有产权证书。XXX与济南XX投资公司之间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仅仅表明王XX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另外根据王XX与济南XX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内容也无法确认该套房子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所以,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房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XXX与XXX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效力性规范,而不是管理性规范。
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行规范,那么法律就应该针对该条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类法律责任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全文共计73个条文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文针对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条款,所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解释为管理性规范明显是错误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管理性规定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该条当然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签署的合同当然无效。
二、被告XXX应该向原告XXX返还定金一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首先是终止履行合同,其次是返还财产。王XX收取了XXX定金一万元,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XXX应该向XXX返还一万元定金。
代理人:谷新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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