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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悉数退回订金、手续费、已付楼款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开发商悉数退回订金、手续费、已付楼款案

2008年05月24日

    在本案,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杨X晖称: 2007年10月2日,原告与东莞市樟X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总代理裕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依约交付了10000元订金、3000元手续费、33261元首期楼款。 2007年10月17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告发现对方在标准合同之外增加了显失公平及不合法的条款;并且对方拒绝自己增加一些合法合理的合同条款。原告要求与对方解除《认购书》,并全部退回所交的订金、手续费、楼款。

    裕X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裕X公司已形成商品房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裕X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认购书》的约定,可以不退还原告已交的订金、手续费及房款。首先,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原告已按约定交付相应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应当按照此认购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此认购书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应付足总楼款的30%后,双方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至今只支付10%楼款,此行为已属违约。其次,原告诉称其不愿履行合同的理由是由于裕X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规定而拒绝签订,原告违约是因其这一错误认识造成的。裕X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是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的统一格式条款,不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的第七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内容,此条在认购书中第三条中原告签名表示认可、接受,这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提出的第十二条修改意见,裕X公司并没有反对。原告提出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3项,这一条只是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裕X公司已经与原告协商好在原告付清全部楼款后360天办理房产证,对于未及时办证的违约责任双方并未约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增加6条补充条款,其中第二条在认购书中已经列明,其他5条属于物业管理合同范畴,不属于本合同范围。可见,原告提出的几点所谓“显失公平”条款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修改或增加的条款是其故意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综上所述,原告否认其之前已认可的合同条款,强行要求增加一些应由另一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一些画蛇添足的条款,只愿享有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原告的这一些行为是有意设置合同障碍,以达到掩盖其合同违约的事实,请求法庭查明属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代理词:(略)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裕X公司返还全部所收原告的订金、手续费、楼款。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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