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戴高明律师
我受洪**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洪**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洪**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本案起因是由于丁海平强行推销消费卡,后来因洪**未应,导致纷争,在具体纠纷发展过程中,丁海平不能冷静处理自己的情绪,在洪**离开房间后,任然追打洪**,并且打电话叫人来助阵,使矛盾升级,这是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双方都有过错,出现这个结果是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案发后,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案件的经过,听候处理,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洪**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洪**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洪**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洪**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情绪化过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关系较好,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之所以当日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当时的环境造成的,有自助的因素。犯罪后,他也感到后悔,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五、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立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基于本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又有积极的行为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洪**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戴高明律师
2011年 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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