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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景新城128户业主延迟办证诉讼胜诉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广州华景新城128户业主延迟办证诉讼胜诉

2008年01月02日

    广州华景新城128户业主延迟办证诉讼胜诉

     2007年11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广东华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协助原告华景新城128户业主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并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日内将该证交付给业主,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年已付款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2年至2003年,上述业主与广东华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的芳满庭园的房屋,合同约定该公司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年半内(有的业主是365日内)为买方办妥房产证,逾期每满一年支付已付房款的1%的违约金给业主。2004年5月,上述业主收楼,但是该公司直至2007年6月,仍然没有办妥上述业主的房产证(现在多大部分业主的办证资料已经递交到房管局)。2005年8月左右,该公司通知业主交纳房屋面积增加的价差,但是业主认为房管局的房屋面积测绘标准存在问题,且房屋的套内面积增加,但是同时公共分摊面积减少,所以该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补交面积增加款。业主代表多次向房管局投诉。2006年12月28日,该公司取得整栋房屋的房产证(大产证)。这时,业主要求该公司办理房产证,但是该公司要求业主必须交清房屋面积增加款,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后来业主积极维权,一方面向房管局投诉,另一方面,全力准备委托律师诉讼,同时广州《南方都市报》不点名地报道了该事件。该公司作出了让步,同意不再要求业主补交房屋面积增加款项,已经交纳的面积增加款项可以退还,两个月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但前提是业主与其签订协议,承诺不追究其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否则不收取业主提交的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不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由于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支付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业主的权利,且补充协议对开发商逾期办妥房产证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所以上述业主毅然决定继续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2月14日,华景新城共153户业主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广东华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原告的房地产权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立案后,开发商提出管辖异议,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驳回,开发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同年6月裁定驳回异议。2007年7月13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多次开庭。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和解,被告的方案是:原告不追究被告延迟办证违约金,被告不要求原告补交“面积差价款”,原告的方案是:被告不要求原告补交“面积差价款”,并按照违约金的80%左右支付赔偿给原告。被告害怕答应原告的要求引起其他未参加诉讼的业主的索赔,不同意原告的方案。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和解。期间,有25户业主因种种原因撤诉(主要是已经交纳了面积差价款,撤诉后可以退回该款项,或急于办证)。坚持诉讼的128户业主最终获得胜诉。(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文13710862950  34114999  134163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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