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未尽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未尽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败诉

2005年10月27日

 

2003930日,A签署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为自己的出租营云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合计4305元已经交纳。

该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一款(六)项2目的内容为: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保险期限内,A雇佣持有实习驾驶证的司机驾驶该车辆肇事,撞死一人。经交警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A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2005
328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理由是:经查证,司机持有实习驾驶证驾驶营运出租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一款(六)项2目之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王震律师作为A委托代理人,依据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程序,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理由有二:

 第一、保险合同签定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生效,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时没有也不可能依法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一款(六)项2目的内容涉及的免责条款作出说明。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第二、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为: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使用驾驶证,那么该驾驶证就属于无有效驾驶证;而A认为 :按照通常理解,“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应为:驾驶员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件, 属于“无有效驾驶证”。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告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依据这一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认定驾驶员有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仲裁机关采纳了A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在保险公司与A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A的解释。

最后,仲裁机关裁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赔付。

 

 

                                                                        王震律师

                                                                  2005102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