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新增工程变赠送 无理赖账惹官司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巴波律师
原告上海某装饰公司承揽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的壁画施工安装工程,并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认为施工中的新增项目系原告的“赠与”,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对此争议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施工安装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合同的履行义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
【本案焦点】
新增工程造价如何计算?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申请保全双方的电子邮件、申请调查令调查邮箱用户信息、申请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赴现场参与实地测量。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经研究认为:新增工程属于原合同的部分项目,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双方虽对新增项目单价未能约定,对于新增工程中的原创画部分,因其独特性、新颖性,其价值计算应高于非原创的复制品;对于新增工程中的变更部分,由于被告对承揽工作中途的变更,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对于整体项目中的基层价格,由于原告只负责其壁画绘制,造价中不应扣除基层价格。另外,被告由于迟延付款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经过司法鉴定及法院审理,确认了被告的支付义务,成功追讨了绝大部分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承办律师】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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