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欠交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是否应付违约金?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欠交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是否应付违约金?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南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  拖欠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 违约金
【裁判要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滞纳金。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