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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亲家为房成冤家

发布日期:2012-02-10    作者:110网律师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冯锦锡  咨询电话:13720829894
本报讯
126,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一份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将原亲家房子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明确认定。
  原告时某与被告石某夫妇原系儿女亲家。原告儿子原系二被告的女婿。2003年原告夫妇经女婿介绍住进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的房屋,并付给女婿30000元,女婿将该款付给二被告。女婿与二被告的女儿离婚后几年来,原告夫妇一直在该房居住,双方并无争议。20108月,原告来法院起诉,称该房系从二被告处购买的,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辩称并未将该房卖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儿女亲家,故买卖房产及交付房款未签订书面协议并出具收条也符合常理。从现有证据看,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证件原件均在原告处,被告也认可收到30000元。从录音资料显示,二被告曾有意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办成,并且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离婚多年后,原告一直在该房居住,被告一直没有收回此房,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应当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遂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做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张玉鲁 文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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