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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汽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汽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凌某与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车辆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
【裁判要点】
1、  物业管理费不能等同或视为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发放出入证,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一个内容,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车辆保管合同成立。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物业公司对车辆不具有保管义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具有过错,导致业主车辆被盗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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