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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机制

发布日期:2012-02-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暴力拆迁、大规模群体事件和官员腐败案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频频发生。深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不公导致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失灵、官民矛盾激化和我国本身缺乏保护弱势群体的自治组织和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因此,笔者在文中主要针对以上导致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而提出以下法律对策:通过制定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民意表达机制的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缓解官民矛盾来达到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矛盾;法律解决机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自身都是矛盾的,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某物只因为在本身中包含着矛盾,所以它才能冲动和活动。”[1]社会矛盾也正是社会变化与发展的动力,这使我们对于我国现在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官员腐败问题、社会不公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存在有一种理性的认识。因为一方面社会矛盾的存在有利于我们发现社会机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任何事物的变化与发展都有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与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转化和相互渗透,量变达到一定的“度”就会发生质变。当社会矛盾超越了这个度,社会可能就要面对着灾难性的变化。所以,构建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机制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我国近年来的群体事件频发、信访数量激增的现象。

  一、 当前我国主要的社会矛盾

  暴力拆迁、信访数量激增、校园血案、群体事件的频频发生,可以说我国现在正处于矛盾的“凸显期”。据统计,1993年时信访数量是每年1万起,群体事件的发生是每年73万起;2003年信访数量达到6万起,群体事件的发生也达到了307万起。[2]且自从2006年,中国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且特大群体事件一直在发生。这些社会矛盾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只要涉及到拆迁,大到自焚威胁,小到与执法人员以暴抗暴,或者执法人员就直接以暴力的方式来拆迁,这似乎与我国政府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也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这些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作为一个法学的学子,我认为我们有必要深层分析这些社会矛盾激增的原因。

  二、 我国社会矛盾激增的原因

  (一)缺乏保护弱势群体的自治组织和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

  如果说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我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人再帮助后富起来”政策的原因,但是贫富差距却不是剥夺穷人权利的原因,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平等”,“富人”与“穷人”虽然在社会经济方面不平等,但是在“政治权利”方面却是平等的,“穷人”也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发表言论的自由,穷人也有他作为一个人活的有尊严的权利。但是因为我国缺乏保护“弱势群体”的自治组织,他们的权利只能等到“媒体曝光”“惊动中央”“警察出动”“网民愤慨”….等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其才“可能”实现。[3]“山西黑窑事件”中的奴工最后等到“惊动中央”才获得“解救”就是最佳的证明。“山西黑窑事件”最终的“肇事者”是谁?众说纷纭,有人说,它是“原始资本主义的黑暗”;有人说它反映了人性的泯灭,良知的丧失;有人说,是我国贪污腐败,地方主义严重的表现;但是不管从“山西黑窑事件”中透漏的黑暗有多少,最重要是的“弱势群体”缺乏保护他们权利的自治组织。

  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地方上的一些校园惨案和强制拆迁中的“自焚事件”,除了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外、也与我国当前民意诉求与表达机制不畅、群众的利益主张无处申诉,最终导致他们只能通过蔑视他人与自己的生命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司法不公导致我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

  社会矛盾集中凸显,信访数量逐年增加,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在这其中,因重点工程、征地移民、城市拆迁、国企改革下岗等引发的占较大比例。而最近几年,因国家的重点工程导致的环境破坏、城市拆迁、征地移民、司法执行困难等引发的占较大比例,这也是我国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科学发展观”转型期遇到的主要问题。[4]由于这些因素,以及我国相关体制的不完善,致使百姓无门寻求正义,最终导致他们只能通过一些激进的行为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今年4月频频发生的校园血案事件、2004年“宝马彩票案”中刘亮以死威胁开发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并非是他们无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我们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的表现。司法不公、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公平正义信仰的缺乏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对于司法信任的减少。今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发生的法院枪杀案,可以说也敲响了当局正视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警钟。学者和维权人士认为,这起暴力事件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值得去讨论。“司法不公,民众失去最后保护防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分析这次案件的社会背景时说,目前中国大陆的司法已经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5]他指出,司法不公是社会上的一个主要问题,导致保护民众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失守。此外,在这起永州法院枪杀案后,中国网民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网民主要有“高兴与谴责”的言论,不少网民发出“咱老百姓啊,今个真高兴”的言论,也有一些网民谴责血淋淋的暴力事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分析,网上这些言论,确实反映了中国社会上的深层次问题。他说当社会上民众可以表达自己意愿与不满的所有渠道都被堵塞后,他们都只有认同认可与赞扬暴力。他说,民众当然不应为暴力行为叫好,政府若要纠正社会上这股歪风观念,改正民众把杀害无辜的人看作英雄,便需要社会公正,而司法的正义则是最有力的保障,尤其是当今国际潮流所推崇的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趋势下,司法公正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官民矛盾激化

  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官员“腐败案件”的频频发生、“公款吃喝”等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社会信任缺失,官员矛盾激化。无论是由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还是由环保问题引发的集体行动,都与公权机关的行为有关。社会中的暴力事件也主要是民众对公权机关信任的丧失,希望通过暴力事件泄愤或者实现自己的利益。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其应享有的公共资源,而且与民争利。民众一方面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贪污腐败,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暴力相加也是经常之事,导致官员矛盾激化,使得社会矛盾更是频频发生。

  三、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法律对策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规则方能实现。如果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作下述决定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6]近年来我国不断激增的社会矛盾就是种种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如,强制拆迁中,政府、开发商与百姓之间利益的矛盾。笔者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矛盾主要提出如下几点法律对策:

  (一)制定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民意表达机制的法规

  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性质、职能、宗旨、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的范围、经费来源等。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和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从机构形式上和组织制度上,使非政府组织与相关部门脱离过去的从属关系,使他们能成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自治组织。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减少当民众遇到权贵侵犯他们到利益时不满的情绪,缓解他们的矛盾,而且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他们的利益也容易得到救济。

  在立法中要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以不同法律细则保障具有公共性质的表达自由和具有私人性质的表达自由,赋予他们真正的话语权。制定具体的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实施细则及保护机制,充分尊重他们的言论权。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一方面要确保人民群众话语权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人民群众说出的话能尽快得到相关组织的重视与答复。这样,百姓就可以通过一些民意表达的渠道申诉,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缓解,百姓当然也就不会通过蔑视自己或者他人生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工作,禁止刑讯逼供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要经常开展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司法不公,民众将失去最后的防线”,如果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司法,使民众对我国的司法有足够的信任,那么就不会这么多的“以暴治暴”的行为。此外,正如托克维尔在其著作《美国的民众》中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社会问题都会最终转化为司法问题。而我国,很多的社会问题却一般都会转化为政治问题。根据西方多年的经验,只有司法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只有司法才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的矛盾。所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尤为重要。

  (三)构建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缓解官民矛盾

  官民矛盾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公权力组织和代表机构权力过大,缺乏应有的制衡机器。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公权力机关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它并非常设机构,致使其不能起到真正有效的审查与监督作用,导致权力滥用、腐败案频发现象,这也是导致官民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著名学者于建嵘在《凤凰周刊:2010年中国问题意见书》中说::“要遏制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频发的势头必须整顿吏治,缓解官民矛盾,想方设法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经过反复思考,我建议启动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官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7]笔者认为,要缓解官民矛盾,首先要从立法上规定各种形式的权力监督机制,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民间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独立司法的监督;在政府和民众间形成由独立司法、自由传媒、民间社团、公共服务机构等组成的缓解官民矛盾的缓冲区,这样既能防止公权力机关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也能使民众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

  总之,在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时刻,正视现存的社会矛盾,提出适合我国现存社会矛盾的法律对策,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
边海娟,单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


【注释】
[1]列宁.谈辩证法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771.
[2]蔡宝刚.社会转型与法理回应[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23.
[3]刘瑜.民主的细节《怎样保护弱势群体》[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65.
[4]周玉平.现阶段社会不和谐的表现、危害与成因[EB/OL].//myriad_chen.blog.hexun.com/1393715_d.html,2005—11-08.
[5]湖南杀法官案引发司法不公辩论.[EB/OL].//bbs.thmz.com/read-htm-tid-1263394.html,2010-06-03.
[6]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于建嵘.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EB/OL].//www.p5w.net/news/xwpl/201001/t2783292.htm,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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