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案情】
2011年10月13日13时9分左右,陈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由某市开往某县,当其驾车行驶至某县路段,撞上路上行人张某,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经查,该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未保投不计免赔。因协商不成,张某的家属将某运输公司及其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内先行赔付,其余由某运输公司赔偿。某财保公司辩称,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按20%的免赔率计赔商业三责险16万元,合计赔付27万元并提供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
【分歧】
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虽然保险合同规定享有20%的免赔率,但受害人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保险限额20万元,故某财保公司应在其最大限额范围内赔付,即赔付20万元。
第二种意见:商业三责险是商业合同,应按照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即某财保公司赔付200000×(1-20%)=160000元。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详见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性质理解问题。原文作者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笔者不敢苟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定是经过协商后再在“免赔”与“不免赔”的保险合同间达成一致,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一个协商“免赔”与“不免赔”的过程。并且,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只是保险公司计算保费的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其次,关于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的计算问题。应按照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即某财保公司赔付200000×(1-20%)=160000元。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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