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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售后公房继承?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曹阿婆最近的日子过的很烦,为什么呢?这个说起来,那就是小孩没了娘,说起来话就长!曹阿婆和老伴都是的上班族,退休后就只有现在曹阿婆和大儿媳、孙子居住的这间买成大儿子刘元产权的老公房,当时分下来的时候是曹阿婆和老伴的名分。儿子们陆续长大后,大儿子刘元先结婚,大儿媳就住进来啦,这么一个两居室,大儿子和大儿媳一间,小儿子一间,老两口就住客厅。等到小儿子要结婚的时候,房子是说啥也住不下这么多人,恰好小儿子单位分公房,大儿子一家就给了小儿子一笔钱,让小儿子申请公房出去了。
曹阿婆的老伴在小儿子搬出去不久就去世了,曹阿婆一直和大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后来曹阿婆用自己的工龄买下这间房子,想着以后养老就靠大儿子了,产权人就登记为大儿子刘元。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大儿子刘元在2000年得了癌症,2010年去世,这下子,曹阿婆住在这个房子里就尴尬了,原来有儿子在还好,现在和儿媳之间的矛盾爆发,儿媳妇的意思就是曹阿婆应该搬走,去小儿子家。孙子是什么都不管,听他妈的,曹阿婆只好求助于小儿子。
小儿子和小儿媳也不肯,说:“什么呀,虽然大哥没了,可是妈的房子可是给了你们家,你们家就该给妈养老送终。这房子是我妈的,大嫂才是该搬走的那一个”。
曹阿婆想不通了,于是提出如下几个问题,希望律师给予明确回答。
一、这个房子倒是谁的?
因为曹阿婆刚才说过产权人登记为大儿子,所以该房子是大儿子,不是曹阿婆如果当初该房的调配单上有曹阿婆的名字,则曹阿婆对该房屋有居住权。
曹阿婆小儿子、小儿媳认为该房屋母亲给了大儿子一家,是不是大儿媳就对曹阿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不是。法定赡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说,大儿媳对曹阿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里强调是法定的,如果基于道德等方面考虑,大儿媳对曹阿婆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大儿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成为曹阿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曹阿婆大儿媳以及孙子的继承份额应该怎样分配?
这里要说明一下:虽然系争房屋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因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该先析产,也就是说系争房屋要一分为二,一半是大儿媳的个人财产,一半是大儿子的遗产,大儿子的遗产由曹阿婆和大儿媳、孙子均分。
三、如果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曹阿婆怎么办理?
曹阿婆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法院现在针对继承案件,会有一个庭前调解的程序,也就是在法院主持下一家人坐下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决,具体继承份额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重复了
四、曹阿婆没有给小儿子房子,小儿子对曹阿婆就没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为父母不给予子女财产而丧失,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五、曹阿婆是用自己工龄买的房子,是否可以主张房子为自己所有?
不可以,产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曹阿婆认为自己出资购房,属于借款,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
上海岳海艳律师   1580086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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