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售后公房继承?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曹阿婆的老伴在小儿子搬出去不久就去世了,曹阿婆一直和大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后来曹阿婆用自己的工龄买下这间房子,想着以后养老就靠大儿子了,产权人就登记为大儿子刘元。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大儿子刘元在2000年得了癌症,2010年去世,这下子,曹阿婆住在这个房子里就尴尬了,原来有儿子在还好,现在和儿媳之间的矛盾爆发,儿媳妇的意思就是曹阿婆应该搬走,去小儿子家。孙子是什么都不管,听他妈的,曹阿婆只好求助于小儿子。
小儿子和小儿媳也不肯,说:“凭什么呀,虽然大哥没了,可是妈的房子可是给了你们家,你们家就该给妈养老送终。这房子是我妈的,大嫂才是该搬走的那一个”。
曹阿婆想不通了,于是提出如下几个问题,希望律师给予明确回答。
一、这个房子倒底是谁的?
因为曹阿婆刚才说过产权人登记为大儿子,所以该房子是大儿子的,不是曹阿婆的。如果当初该房的调配单上有曹阿婆的名字,则曹阿婆对该房屋有居住权。
二、曹阿婆小儿子、小儿媳认为该房屋母亲给了大儿子一家,是不是大儿媳就对曹阿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不是。法定赡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说,大儿媳对曹阿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里强调是法定的,如果基于道德等方面考虑,大儿媳对曹阿婆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大儿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成为曹阿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曹阿婆与大儿媳以及孙子的继承份额应该怎样分配?
这里要说明一下:虽然系争房屋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因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该先析产,也就是说系争房屋要一分为二,一半是大儿媳的个人财产,一半是大儿子的遗产,大儿子的遗产由曹阿婆和大儿媳、孙子均分。
三、如果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曹阿婆怎么办理?
曹阿婆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法院现在针对继承案件,会有一个庭前调解的程序,也就是在法院主持下一家人坐下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决,具体继承份额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重复了。
四、曹阿婆没有给小儿子房子,小儿子对曹阿婆就没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为父母不给予子女财产而丧失,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五、曹阿婆是用自己工龄买的房子,是否可以主张房子为自己所有?
不可以,产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曹阿婆认为自己出资购房,属于借款,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
上海岳海艳律师 1580086259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