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某棉纺厂苏某等十名职工(其中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各五名)。
被诉人:某棉纺厂。
1995年9月份,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中,某棉纺厂只与工苏某等十名职工每人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苏某等寸人不服,于1995年9月25日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苏某等十名职工在棉纺厂连续工作年限均超过十年。但某棉纺厂1995年9月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中,拒绝申诉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都只与他们每人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而不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其中的五名原合同制工人,厂方的理由是两条:一是这厂L名职工平时表现欠佳;二是按《劳动法》第二什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企业只愿意签订一年就只能订一年。对于其中的五名固定工,厂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提法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而对固定工而言不存在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因而《劳动法》第二卜条不适用于原固定工。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棉纺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卜条的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劳动部劳部发〔1995〕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中第三个问题的解答意见是:"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棉纺厂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错误的。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厂方同意将已与苏某等十人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改为无固定期限,苏某等十人表示接受。
经验教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三条: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在目前劳动合同制尚未全面实现的现实情况下,这里的“劳动者”理所当然的包含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这里虽然使用了“续延劳动合同”的文字。但是不能因此就理解为这一条规定只适用于原合同制职工。因为《劳动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动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之日也就是全面实现劳动,合同制之日。到那时已不可能还存在什么固定工。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需要,保持《劳动法》的稳定性,《劳动法》第二卜条才使用了“续延劳动合同”而不是“续延劳动关系”的文字。事实上从发展的眼光看,这两种提法的含义是一致的。因此,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原合同制工人,而且从改革的平稳过渡看,更应适用于固定工。三、必须是劳动者个人提出请求。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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