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诉人黄某等3人于1998年9月幼师毕业后被分配到某企业幼儿园,2000年3月,幼儿园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某等3人进行考核后宣布,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黄某等3人要求单位公布考核成绩遭到拒绝。黄某等3人认为,本人无违纪违法问题,不符合辞退条件。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黄某等3人认为,单位在对她们3人进行考核中没有公布考核成绩,并按照《劳动法》第26条中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被诉人并未执行这一规定。被诉人则辩称:幼儿园未与黄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法》。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如下:1、幼儿园以黄某等3人考核不合格为名辞退3人,证据不充分,也未对3人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因此,撤销对黄某等3人的辞退决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某幼儿园承担。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然而,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劳动关系双方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平等的,但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是不均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组织、管理、领导的权利,而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只要双方愿意录用和在此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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