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成功案例系列之---民间借贷纠纷
                          附题: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黄成业律师/文

       案件摘要:2008年8月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了8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当日拿到现金后被告写了借条,承认债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0000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做为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向代理律师陈述原告所诉不是客观事实,真实情况是:原告与被告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在2006年7、8月举行世界杯足球赛与女子足球赛时,原告跟被告说网上赌球很赚钱,被告在原告的教唆和指使下,用原告提供的帐号和密码参与了网络赌球,共输了1.7万元,后来原告威胁被告将欠下的赌债写成借条共8万元,说这8万元包括两年的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追债,要求被告把钱打到第三人的银行帐号上。由于被告害怕原告和第三人上门追讨赌债闹事,在原告的威胁下,被告只好按原告的要求,从2007年1月起,每个月都打钱给第三人以还赌债,至起诉时已经还了13000元。
       代理律师抗辩方案:本律师认为《借条》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实际上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为了证实借款是赌债,提供了三段电话录音以及银行存款单,以证实:借条欠款实为赌债、原告委托第三人追赌债款、被告向第三人偿还赌债款的事实。
     二、本代理律师还提出下以几点抗辩理由:
     1、从被告和原告的关系以及借款安全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本案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只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交往不深,而借条写的是借8万元,但是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任何保障措施,因此本案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
     2、从原告收入状况来看,原告是1982年6月出生的,2005年开始参加工作,原告身为在一名普通公务员,当时的月工资水平不会超过2500元,就算原告不吃不喝,也不可能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就存有8万元闲钱借给被告,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果原告说这钱是借来的话,那么自己借钱来再将钱借给他人,这更加不合常理的。
     3、这笔债务,原告均无相应证据来证明资金的来源、付款方式、交款地点、是否有证人在场等,原告更无法证实这8万元的合法来源,实际上被告没有从原告手上拿到一分钱,本案《借条》显示的8万元是原告唆使被告参与网络赌博,并逼迫被告写下的赌债。
     4、从被告与原告、第三人的通话录音分析,能证实本案所形成的8万元债务是非法债务,借款实际是赌债。《借条》是被告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而写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是赌博行为后,认为涉嫌构成赌博罪,遂作出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