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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骨增高"术致女孩残疾 私营医院被判赔偿9.8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名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女孩,由于在一家私营医院施行“断骨增高”术,落下九级伤残。日前,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慎城医院给付原告孙某赔偿款98969元。
  孙某幼时患小儿麻痹症,致使右腿比左腿短4厘米。2002年3月5日,孙某为医治两腿长短不一,就诊于颍上县慎城医院,该院为孙某进行了入院病例检查。同日,孙某预交医疗费2000元。3月6日晚至3月7日2时30分,慎城医院为孙某行右股骨延长及右跟腱延长术,并于当日手术后向孙某书面承诺:手术后,病人可恢复到正常人的姿态;由于手术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腿、脚部畸形、感染,身心伤害,医院方应负全部责任。
  2002年4月孙某出院,共计住院31天,花去医药费8033元。后孙某又三次去慎城医院检查,结果为接骨愈合不能。2003年1月21日,慎城医院将孙某送到蚌埠医院附属医院医治,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伴膝关节僵直。随后,该院为孙某行交锁髓内固定及植骨术。后她又四次前往蚌埠治疗,花去医疗费16485元。
  治疗期间,孙某因为治疗费问题与慎城医院发生纠纷,孙某于2003年3月5日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因孙某尚需继续治疗,为此该案中止审理。今年4月17日,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孙某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对伤残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肢体延长术(俗称断骨增高术)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医疗手术,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并且应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被告医院不符合医疗条件又未设置骨科,却对孙某行断骨增高术,致其九级伤残,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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