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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违法售酒店公寓23业主获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数十位业主花重金购买了位于北京西站黄金地段的酒店式公寓,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经律师调查,发现这些公寓有的早已卖给他人,并在建委登记备案,有的则根本未经建委批准,没有预售许可证,属于违规销售,因此业主们均无法办理产权证。
    “最初只有两个业主来找我们,打赢一场官司后,20多个业主都来了,他们以前都不相信法律。”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占新律师微笑着告诉记者,“现在20多个官司全部胜诉,法院均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业主们还给法院送去了锦旗表示感谢。”
    一套酒店公寓卖了两回
    胡先生没有想到,自己为了投资购买的一套公寓,早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并在建委登记备案。
    2005年,退休教师胡某在一次房地产展销会上,看到了开发商出售的北京西站附近一处酒店式公寓。当时,售楼人员称这套产权式酒店公寓的投资潜力巨大,地处黄金地段,不仅售后定期返还租金,还可以替业主“委托管理”,并且允许按揭贷款购买。
    当年这种产权式酒店公寓颇为流行,即开发商先将公寓房屋卖给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租赁,业主收取固定式收益的租金,产权归业主所有,与第三方形成的是委托关系。
    想投资房产的胡先生不禁动心,后于2005年3月13日,与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西站南广场东区的中国企业家大厦(现名为鸿坤国际大酒店)第15层1521号房。
    胡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建筑面积为47.33平方米,每平方米近1.3万元,房屋总价款近61万元。2005年12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由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双倍订金、已付款的利息。这些合同签订后,胡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近61万元。
    胡先生此时已被开发商蒙在鼓里,早在几个月前,即2005年4月8日,泰丰公司已将这套房另行出售给北京天健人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5月19日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
    国家明令禁止分割销售
    此后开发商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办理房屋产权证,直拖到2009年,胡先生到相关部门信访未解决问题,向警方报案也未受理,只好找到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主任王占新律师当即派何振宇、陈卫平律师组成一个诉讼团队,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询,胡先生拿到的这套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章系伪造,该房也另行销售给天健人和投资担保公司,并在北京市建委做了登记备案。
    “目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产权式酒店公寓进行分割销售,只能整体出售。”何振宇律师告诉记者,“因为这种售房方式很容易出现一房二卖、甚至一房三卖的情况,如果开发商不办产权证,业主是没有办法知道的。”
    胡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房款61万元及利息13.7万余元,并支付等同于房价的赔偿金61万元等。
    在法庭上,被告泰丰公司辩称,产权式公寓是一种投资行为,他们在业主购买前已向其明示,与原告已经达成了口头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丰公司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胡先生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致使胡先生无法办理预售登记。泰丰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泰丰公司应当返还胡先生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以及一倍赔偿的请求。
    业主被判获得双倍赔偿
    与胡先生遭遇相似的还有20余位业主。陈先生于2004年11月与泰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他购买的是涉案酒店19层一套建筑面积76.7平方米的房,房屋总价为88.5万余元。与胡先生遭遇“一房二卖”不同的是,陈先生遇到的是“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
    因开发商迟迟不办产权证,陈先生也来求助安博律师事务所。王占新带领陈卫平、何振宇律师前去查询,得知泰丰公司从建委取得的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部位为该大厦的1层、4层至18层,而陈先生买的恰恰是未取得销售许可的19层。
    “整栋楼有22层,而2至3层和18层以上都没有预售许可证,据说是因为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存在问题。”何振宇律师说,因此陈先生买的房不能进行预售登记,也无法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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