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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被流产时给予遗腹子的赔偿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李海英律师
2009年年底,张婷与陈源分别在女方和男方家里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5月,陈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被高空坠落物击中导致死亡。因当时张婷怀有身孕,故也作为理赔权利人与死者陈源父母共同参与理赔事宜。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工地责任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13万余元、陈源妻子“遗腹子”供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4万元。 2010年6月,陈源父母得知张婷所怀胎儿已流产,双方为“遗腹子”的20万元抚养费归属产生纠纷,闹上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儿媳张婷取得了这笔补偿费。
遗腹子流产不影响协议执行
法院认为,陈源不幸死亡后,责任方与陈源父母及张婷达成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责任方按照协议给付张婷“遗腹子”抚养费及其他赔偿款共计20万元。张婷所孕“遗腹子”虽现已流产,但因协议未对此种情况作出约定,且陈源父母与张婷在签订赔偿协议及领款后,也未对“遗腹子”是否存活进行约定,故陈源父母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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