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手记(二)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但凡行政管理比较正规的公司、企业,都会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务中,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是认定该规章制度效力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曾将规章制度发放给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劳动者承认,用人单位曾将规章制度以张贴、口头等方式告知劳动者,那么该规章制度便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只要劳动者签字确认,或承认用人单位已经公示过该规章制度,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推断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非认定其效力的重要标准。本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劳动争议,该案件中,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无需遵循特定的顺序或体系,公司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逐级递进式的纪律处分方式。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使用任何其认为适合实际情形的纪律处分方式。”“在执行本条规定的过程中,管理层保留有关措施及执行该措施轻重程度的解释权”。“公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修改本手册、或变更或终止本手册提及的或未提及的公司的任何政策、程序或员工福利计划,并将以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将前述修改通知本人。”可见,《员工手册》的这些条款非常武断和蛮横,并非通过民主程序,平等协商制定。但是因为每个劳动者都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推断该手册的制定是民主的。
泉州冯律师 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1378882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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