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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手记(三)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三)常见问题:什么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严重“违反呢?
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印发的《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仅供内部参考)中对“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了具体解释。虽然该条文已经失效,且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可供我们参考,理解立法意图,揣摩仲裁思路。
该说明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等有关法规认定。
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泉州冯律师 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1378882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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