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亡亲委托书抵押共有房产无效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1999年1月15日,黄明因需资金购买汽车,向南康市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万元,黄明提供了产权人为其父亲黄孝,座落于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西门村的房屋作抵押。在办理抵押时,黄明隐瞒黄孝早于1995年病逝的真实情况,向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虚编一份其父亲黄孝的委托书,并由其本人与信用合作社办理填写了抵押人为黄孝、房产共有的其他二兄弟及母亲书面委托及签名的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黄明归还了2000年12月30日前的贷款利息。2003年8月13日,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黄明发出了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收回贷款本息。由于黄明未能如期还款,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黄明和其二兄弟、母亲共同告上法庭,要求黄明归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拍卖黄孝所有的现由黄明及其二兄弟、母亲共同继承的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黄明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有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黄明的二兄弟、母亲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黄孝的妻子系其合法配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1999年1月15日,黄孝亲自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也需征得其妻子的书面同意才有效。何况,此时黄孝已去世多年,不可能再签订抵押合同。而作为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并没有到场签订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一直到收到一审判决后才知道共有的房产被抵押的事,因此请求法院改判。
而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却认为,上诉人在期限内不向法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没有出庭质证,失去了抗辩权。
&nb sp;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明向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款3万元事实,但黄明在贷款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编已死亡房产所有人黄孝的抵押委托书,不经房产主要产权人其母亲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房产私自用于抵押贷款,具有欺诈行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应认定房屋抵押无效,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未予认真审查,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该房屋抵押条款元效,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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