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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分析:未休年假如何计算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张峰律师

2009年9月,赵某进入某婚庆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2009年度的月工资为1800元,2010年至2011年度月工资为2000元。2010年6月3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管理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随后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婚庆公司未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年休假工资785.5元。婚庆公司认为2009年赵某在公司没有工作满一整年,不应享受年休假制度。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赵某的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支付赵某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679.1元。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如果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年休假工资作为补偿。但是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年休假理解有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任何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过1年以上的,均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所以以下几类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1、社会新鲜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可以享受年休假,离职当年也同样享受年休假。

2、跳槽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进入新用人单位后,从入职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误区之二、判断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依据是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跨单位累计计算。社保机构的查询单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等文件都可作为认定工作年限的依据。

下面就应休未休年假如何计算和处理进行解读:

解读之一、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不满一年,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新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3月31日入新单位,其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为:[(365天-90天)/365天]*10天=7.5天,按规定0.5天不足一整天不享受休假,所以最后该新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为7天。

解读之二、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天数按其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若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劳动者主动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300%*未休假天数。

解读之三、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完成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天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休假天数。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提醒: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具体体现之一,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希望用人单位走出误区,正确理解和贯彻带薪年休假制度,保存好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或者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凭证,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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