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某教育公司诉某装订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平民初字第12 7 3号
原告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X号X座X层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
被告北京某印刷装订厂,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之夫),1965年X月1 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设备中心教师,现住平谷区平谷镇X西园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 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印刷装订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德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供纸张委托被告印刷图书。所需纸张存放在被告库房内,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欲将剩余纸张取回。此时,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其提供的纸张挪用。2 011年8月8日,双方经协商,被告承诺在2 011年9月30日之前还清所欠纸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5 5克88 0*12 30书写纸.共计1789. 355令及1 00克787*1092胶版纸3令。市场价值共299022.12元。被告对上述事实认可,但以纸张的价款提出异议及原告欠被告装订费6 2 1 35元和其替原告偿还北京某装订有限公司的装订费共计54 2 36元。原告对被告所述事实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某印刷装订厂于二o-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折款,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印刷装订厂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杜 德 利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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