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7)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与内蒙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对债务人进行重组后的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方案中的债务分割方案,向相关部门出具了同意函,重组后的公司亦按照方案及同意函的内容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故不应否定本案中债务重组方案及同意函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的事实及债务分割的效力。
其次,关于本案争议的部分利息计算问题,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双方在本案中的实际履行行为,认定其对这部分利息应如何计付的问题达成了合意。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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