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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台湾的遗产之争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源自台湾的遗产之争

      作者:方桂法


    黄廷销, 1927年1月19 日出生在浙江省浦江县治平乡张官村,因生父病故,随改嫁之母在继父家生活, 现有同母异父弟弟一人。


    黄廷销 , 1949年2月10 日喜得一个女儿,两个月后随国民党军队去台湾,女儿送他人收养。之后, 长期在台湾生活 ,未婚且未育。


    黄廷销,1992年通过台湾同村的浦江老乡,联系上他在浦江的弟弟张跃生,便未大陆寻找女儿。经多次查找,最终确认黄娟娟就是其亲生女儿,并在1994年2月,对这一事实进行了公证。


    黄廷销,1996年9月回大陆定居,为了清静地度过晚年,租了张跃生家房子,一个人独自过日子。其间,给张跃生10万元人民币,请求帮他代借出去并收取利息。


    黄廷销,1997年经人介绍与有一儿一女的丧夫女子金粉花认识,之后购买了房子、首饰、家具和电器, 9月5日与金粉花结婚。


    黄廷销, 2001年1月18日因心脏病住进县中医院 ,一周后因医治无效逝世。


    黄廷销历程也够坎坷,但本文叙述的不是他本身,而是以此为背景,展现他源自台湾的财产在不寻常的妻子、女儿之间的纷争。


直奔遗产


    年逾七旬的黄廷销, 经受了半个世纪的人生波折, 终于圆了找回女儿、娶个老伴的梦, 算是唱了一曲人生凯歌离去了。 但没有想到的是, 他的魂灵在黄泉之下还来不及安宁,人间的目光已转移到了他在台湾积蓄的那点财产之上。


     2001年2月1日, 黄廷销逝世才5天, 金粉花的儿子贾航就把 1999年8月18日从台湾汇入的2327.54 美金从银行连本带息取走; 2月9日又把 2000年2月2 日汇人的 5247.37 美金转存贾航账户。 3月19日, 金粉花的女儿贾宝把 1999年3月19日存人的 4000 美金从银行连本带息取走。


    黄廷销逝世l个多月了,黄娟娟夫妇悲痛的心情也渐渐平静下来,翻起了那些公证书、书信和与老人家签过的协议。之后, 目光集中到两封信上。 1994 年 11 月14日的信中写到 : 跃生弟寄信给我说房子快盖好了,你们可以去打听一下,他们的房子一楼要卖多少钱,我在想那房子可以做生意,开小店做成衣生意很好 ,你们的看法怎么样? 我可以给1万元美金买房子带做生意在内,你们可以算用,但现在不要同别人讲, 知道吗? 1995 年 6 月 15 日的信中写到 : 那间房子要装潢的话可以告诉我 , 我会叫跃生给钱你们用 , 我说过我要一间房子给你们 , 如果你们不要 , 我要给你们好吗 ?


    想当时 , 黄娟娟对父亲的盛情婉言谢绝了。现在老人家离去了 , 财产都在金粉花掌管之中 , 得向她去要点美金来作个纪念吧。


走向公堂


      黄娟娟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 ,去向金粉花交涉 , 也托他人进行过协调 ,最终不欢而散。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 黄娟娟于 2000 年 3 月 8 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继承并分割遗产的民事起诉状。 该起诉状称 , 黄捐娟是黄廷销亲生女儿 , 是黄廷销的法定继承人 , 依法应当继承黄廷销的遗产。


    至于黄廷销的遗产 , 根据黄娟娟及有关知情人了解 , 黄廷销生前有存款 4000 美 金 , 有从台湾汇人的生活费两次各 5247. 37 美金和 2327.54 美金 , 并有相应的利息 ;婚前购买的面积 61.57 平方米的房子一套 , 首饰、家具、电器若干 ; 张跃生处的债权 4 万元 , 借给贾航买房子和订婚的有 9 万元 , 借给贾宝 5 万元。后经法院查询 , 工商银行尚有人民币存款 l 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是黄廷销的陆走继承人 , 黄娟娟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信件等证据。在公证书附件中 , 有一份黄廷销的谈话笔录 , 其中有一段是这样说的 :


    问 : 你兄弟有几个 , 有无娶妻 ?


       答 : 无兄弟、姐妹。在大陆娶吴美花 ( 己死 ) , 今年 68 岁 , 现住黄宅镇小房村 , 于 1949 年我外出台湾后改嫁。我与吴美花结婚后生有一女 , 名叫黄娟娟 , 今年 46 岁。 现在县农机公司工作。


    问 : 黄娟娟从小由谁抚养 ?


       答 : 由母亲吴美花从小送给黄宅小房村黄民生为养女 ( 黄民生己去世 ) , 养母郑凤仙 , 现在家。


    这段笔录 , 是用来印证黄娟娟身世的。也就是这段笔录 , 后来成了金粉花攻击黄娟娟不是黄廷销法定继承人的标靶。


毫不留情


    在庄严的国傲下 , 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对号人座 , 审判长宣布开庭。 黄娟娟首先宣读了起诉状。


    金粉花的代理人坚持黄娟娟不是法定继承人 , 并提出了以下理由 : 第一 , 黄娟娟系黄民生和郑凤仙的亲生长女。提供的证据有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黄民生户登记表及村委证明。第二 , 吴美花与黄廷销没有结过婚,与黄祖炳结过婚 , 但没有生育过孩子。提供的证据有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黄祖炳户的登记表及村委证明。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对郑凤仙和黄娟娟之间进行亲子鉴定 , 以印证郑凤仙是生母还是养母。并对黄廷销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持有异议 , 认为对公证书这一证据法院不能采信 , 黄娟娟不是黄廷销的女儿 , 不享有继承权。


       至此 , 金粉花及儿子、女儿因黄廷销为纽带的那种亲情己荡然无存。


    对于遗产的范围 , 金没有提交证据 , 针对黄娟娟的陈述 , 作出如下答辩。房屋一套属实 , 因房产证婚后办理 , 属夫妻共同财产 ; 2000 年 2 月 2 日汇入 5247 美金事实 , 但己作为黄廷销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开支了 , 其余的 6000 多美金己送给她的儿子和女儿 ; 至于黄娟娟称借给她儿子、女儿的 14 万元钱 , 只承认赠送给她的儿子 6 万元 ; 并承认了部分首饰、家具和电器。


据理力争


    黄娟娟经多方咨询 , 原以为凭着公证书这一铁证 , 应稳操胜券 , 但庭审下来后 , 是否能赢官司 , 又觉得没有把握 , 因为金 粉花己对唯一能证明黄娟娟是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开火。


    为了慎重从事 , 黄娟娟在聘请了一个代理人的基础上 , 经人介绍来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 , 聘请笔者为代理人 , 加强了诉讼的力量。


    接受本案后 ,笔者考虑到庭已开了一次 , 若没有新的证据到庭 , 一般不再开庭。于是 , 以黄娟娟的身份向法庭写了一份陈述意见 , 阐明了黄娟娟的合法继承权、公证书的效力及遗产的范围等方面的观点 , 并且增加遗产分割请求 , 提交了有关证据 , 以期法庭再次开庭。这份意见对黄娟娟是否为陆走继承人的问题持以下观点 :


    第一 , 黄娟娟是黄廷销的女儿是有事实依据的 , 同时黄廷销回大陆查找确认后己经进行了公证 , 只要该公证书未依法予以撤销 , 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 , 黄廷销回大陆后对黄娟娟是女儿的确认 , 当时各方利害关系人都认可的 , 之后黄廷销娶金粉花为妻的两年多时间内 , 金粉花也未提出过要求撤销黄廷销确认女儿的民事行为 ,实际上已经得到了金粉花的认可 , 金粉花女儿、儿子也称黄娟娟夫妇为姐夫、姐姐的。现在才提出来 , 己过诉讼时效,同时撤销司法公证行为亦然。


    第三 , 金粉花不是撤销黄廷销确认女儿行为的当事人 , 在黄廷销确认女儿时 , 金粉花与黄廷销和黄娟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四 , 鉴定是对请求权利人在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才有现实意义 , 同时鉴定应征得被鉴定各方的同意 , 不能强制进行。


    第五 , 金粉花方提供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表作为证据缺乏可靠性。根据建国初的实际情况 , 婚姻和户籍登记基本上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记载的。


转守为攻


    经一番努力之后 ,法庭终于通知第二次开庭 , 且因承办人员的工作调动 , 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


    庭审中 , 面对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 我方首先对遗产相关的问题作了阐述 , 认为 : 黄廷销回大陆后的婚前婚后财产 , 都源自台湾的积蓄和从台湾汇人的生活费 , 都应属于黄廷销的遗产。退一步说 , 下列财产也应属遗产之列 : 第一、婚前付清房款的房屋一套 , 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 , 应属黄廷销个人财产 , 是遗产。第二、4000 美金存款及 5247.37 美金、 2327.54 美金生洁费存款 , 虽有部分是婚姻期间所得 , 但这不是劳动收入 , 是黄廷销个人的 养老保障金 , 属个人财产 , 是遗产。同时 , 这 3 笔美金都是黄廷销逝世后被转户和取走的 , 金粉花辩解这些美金已赠送给她的子女及丧葬费开支了 , 理由和依据是不足 的。第三、借给贾航 9 万元、贾宝 5 万元 , 有证人证言。


法庭内外


    据有关知情人员透露消息,该案经庭审合议后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讨论 , 达成如下意见:不再进行亲子鉴定 ;认定黄娟娟是黄廷销的女儿。正在初步敲定的时候 , 有一位审判委员会成员提出 , 对黄娟娟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确定是以公证书及附件为事实依据的。据黄廷销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可以说明黄娟娟是吴美花所生 , 后来给郑凤仙作养女。根据《收养法》 的规定 , 在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后 , 生父 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当解除。黄娟娟虽为黄廷销的女儿 , 但被郑凤仙收养 , 与黄廷销的生父女关系已经解除。不具有本案法定继承人资格。


    该消息传出后 , 笔者和当事人又去尽脑汁 , 对《收养陆》反复研究,认为这位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收养法》的理解有偏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 , 成年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的权利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 , 随着黄娟娟与黄廷销关系的重新确认 , 并达成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协议 , 生父女之间的 关系已经恢复,收养关系自相互确认达成协议后自然解除。此意见 , 通过当事人又反馈给审判委员会。


一审判决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 庭审四次 , 合议多次 , 审判委员会讨论数次 , 前后审理近一年时间 , 于 2001 年 1 月 18 日作出一 审判决。


    


双方上诉


    黄娟娟收到判决后 , 认为判决有失公正 , 其主要理由有 : 第一 , 一审 法院对金粉花的注定继承人身份予以回避、未加审查不妥。第二 , 按黄娟娟 40% 继承 , 金粉 花 60% 继承 , 遗产分配显失公正。第三 , 一审告院对己被贾航和贾宝转户和取走的美金判决由金粉花来承担责任不当。为此具状 .于 2 月 19 日提起上诉。


    金粉花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 判决不公 , 于 2 月 24 日提出上诉, 认为 :第一 , 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有效 , 确认黄廷销与黄娟捐为亲生父女关系 , 并赋予黄娟娟遗产继承权是完全错误的 ; 第二 , 金粉花的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应的义务 , 也应分得相应的财产 ; 第三 , 一审法院对遗产认定有误。为此 , 请求撤销原判 , 依法改判。


终审定音


    双方上诉后 , 二审也院于 4 月 5 日进 行公开开庭审理 , 并于 6 月 2 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认定 , 黄娟娟、金粉花应是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金粉花因缺乏劳动能力 , 并与被继承人黄廷销共同生活 , 黄廷销病后由金粉花及其子女尽了主要扶助义务 , 分割财产上应予照顾。金粉花以黄娟娟不是被继承人黄迁销的亲生女儿 , 其不享有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 与事实法律不符 , 本院不予支持。黄娟娟以被继承人黄 廷销的遗产确认有误 , 遗产分割明显不公为由才是起上诉 ,理由不充分 , 其上诉请求 , 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实体处理妥当。依照《民诉法》规定 , 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 由上诉人黄娟娟、金粉花各自负担。


    这样 , 历时 l 年半的遗产继承纠纷 , 经 一、二审后 , 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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