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张峰律师
陈某于2007年12月1日起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3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陈某为讨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为劳务关系,请求驳回陈某的请求。
仲裁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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