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出卖人王某(以下简称出卖人)在闵行区有一套房产,委托代理人张某(以下简称代理人)出售其房产。张某将房产出售给其一朋友李某(以下前买受人)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买受人支付了首付款。 之后前买受人及代理人协商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赚取差价。代理人就到房产中介挂牌出售王某的房产,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有赵某(以下简称后买受人)有购买此房的意向。前买受人只想取回当初支付的房款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差价,就与代理人到中介公司与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代理人收取了后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交给前买受人,同时将公证委托书及房地产权证等交给中介公司保管,以便今后办理过户等手续。
后买受人以转按揭的形式办理了银行贷款,出卖人在其抵押贷款注销手续办妥后出面称:代理人有事,今后交易事宜由其办理,但要求与后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后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尾款的中一部份。后买受人支付尾款与出卖人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知前买受人已办理了单方预告登记,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出卖人与第一、二购买人共同协商处理此纠纷,但因三方各执已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出卖人起诉前买受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将房屋交付给后买受人。但在诉讼过程中,出卖人撤销对前买受人的诉讼,出卖人以产权证丢失为由(产权证因办理转按揭手续在担保公司处)补办了产权证并与前买受人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买受人立即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申请查封出卖人的房产,前买受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的房产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双重买卖。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交房及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由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标的物是特定的,而且只有一个房屋,所以不可能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对另外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法律会支持谁?具体到案件,涉及的情况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对于一房二卖的纠纷,法律实践中会分别因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一、出卖人签订两个《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都为有效的合同。但因成立在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后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后买受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对该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如出卖人拒不交户或已将房屋交付给前买受人的,取得产权证的后买受人可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诉讼出卖人或前买受人。
在上述情况下,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及违约赔偿权。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产)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即使前买受人占有该房屋(上家已交房给前买受人),因其对该房屋占有失去法律上支持和基础,构成无权占有。
因该房屋已转让给后买受人,出卖人对前买受人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出卖人应赔偿前买受人的违约金如果过低,前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可期待利益。一般情况下,后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价格应高于前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价格,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升值部份,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
二、出卖人将房屋卖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给人已不在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售他人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除非所有权人追认或出卖人又重新取得所有权,否则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出卖人返还取得后买受人支付的房款并因过错赔偿给后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出卖人以骗取买受人的钱财为目的,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买受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到房地产交易中调取房地产资料登记册,就可以避免此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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