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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徐涛律师
白先生2004年10月购买位于西安市东郊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实际交付买受人”,逾期办理的开发商需承担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05年12月31日前房屋交付使用,但直至2007年12月1日开发商才将房产证办理并实际交付白先生。白先生此后得知,业主购房合同中有关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的方式并不一致,包括白先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还存在千分之五及每日千分之零点三的计算方式共三种。
  以白先生总购房款25万元计算,开发商赔付的违约金出现750元、1250元、25050元三种,差距居然有33倍之多!白先生十分不解,同样的行为,违约金差距如此巨大,自己能否按照最高的计算方式主张违约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白先生的咨询,白先生接受了咨询意见,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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