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徐涛律师
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解决方式
徐文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开发商按照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后,双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日期,共同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如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建成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如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如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