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单兴山律师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单兴山
一、基本案情
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2010年9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赵某在经过面试后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为“某某大学”,学历本科。后进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10月12日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开发部主管,工资每月15000元。2011年4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解得知赵李某的学历是虚假的,便向赵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A股份有限公司的拒绝,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10年9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明确要求学历本科以上。赵某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某某大学”,本科学历。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发现赵某的工作能力根本不能胜任开发部主管工作。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赵某采取欺骗手段进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不同意赵某的仲裁请求。
二、 仲裁裁决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采取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学历,使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仲裁委裁决赵某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赵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 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明确要求学历本科以上。赵某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某某大学”,本科学历,故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赵某在“入职人员登记表”中所作出的学历表述及相应的工作经历而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而,赵某根本不是本科学历,不符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要求,故赵某在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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