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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银行卡遭盗刷17万 银行被判担责一半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鹿楠律师
银行卡尚在自己的手上,却收到手机短信提示称已消费17万元。公安机关破案后,也未能起获被诈骗的赃款,卡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昨日,顺德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克隆卡案件,此案中被告银行被判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一半。
  近日,广东省高院对克隆卡出台了新解释,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但是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因不规范操作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犯罪分子盗卡后狂买金
  去年8月,大良派出所刑警中队破获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在大良一家酒吧工作的机会,用读卡器窃取客人阿胜(化名)的银行卡信息,并在他消费刷卡时偷看了密码,然后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制作克隆卡。
  8812时许,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来到中山市一商场的真金首饰店,用复制的银行卡消费了17万余元。消费后,身处顺德的卡主阿胜就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发来的消费情况短信,他随后马上报案。
  经过调取录像对比后,阿胜清晰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是绿色的卡,而他本人一直持有的是金卡。此案告破后,阿胜认为,银行卡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导致卡被复制,应予以支付其损失。
  判决:银行和卡主均有责任
  顺德法院认为,众所周知,使用银行卡消费,须同时具备持有银行卡及输入密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在原告的银行卡发生案涉的刷卡消费时,真卡一直保留在原告处。在消费场所使用银联POS机进行刷卡消费,理应能做到对真假银行卡的识别,现发生他人使用伪造的克隆卡而进行刷卡消费,银行系统提供的银联POS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明确具有过错。
  然而,如原告能妥善保管其密码,即使其银行卡信息被他人窃取,亦不会发生盗取盗刷的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原告是在其刷卡消费时被借机偷看到的,由此可见,原告也应该对此事负责。
  从利益平衡的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盗刷事件的发生各负50%的责任,即被告银行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存款8万余元。
  解释:卡主最多担责五成
  据了解,去年顺德受理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盗刷纠纷,高达40多件。同样是克隆卡,卡主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同,用户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广东省高院对银行卡盗刷案件提供了解释。
  法官认为,银行方面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一半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应该承担不超过一半的责任。
  在发生银行卡克隆案件中,卡主和银行应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中,卡主的举证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的使用记录、报警记录和挂失记录等;发卡行要提供案发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焦点:卡遭克隆责任该如何分?
  原告:银行卡存在技术漏洞
  在庭审中,原告阿胜认为,卡主和银行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银行卡中存在着技术漏洞,就算是在银行的ATM查询也不会发现这是假卡,POS机也是由银行提供的,卡主在消费场所刷卡消费也是银行服务的延伸,所以被告银行应该负全责。
  被告:客户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密码
  被告银行表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是趁着客户的卡离开客户本人视线时用读卡器读取卡中信息,还需要客户输入密码的时候偷看密码。所以,原告的卡之所以被盗刷,是因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被偷看,所以其损失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
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    鹿楠律师    电话: 150531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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